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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皇家古建筑万园之园的圆明园银库是干嘛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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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雍正朝起,为实际解决圆明园兴建、维修以及具体运转过程中的财政问题,清朝统治者特于内务府设圆明园银库,研究该机构的建成时间、机构管理以及财政职能等具体问题,不仅有益于圆明园兴建史及其相应历史地位的研究,而且对推进内务府财政乃至清代财政史研究亦有所助益。
 
一 圆明园银库建成时间考
 
圆明园银库的兴建,无疑是配合建设圆明园过程中产生的资金使用需要而产生的。康熙一朝,虽首创园居理政,实际提高了西郊皇家园林的历史地位,但畅春园财政支出并无专项,亦未独立核算。畅春园经费,往往从专门掌管内廷经费的内务府广储司银库领取,比如康熙五十二年(1713)扩建畅春园,内务府估算需银“八万九千九百九十八两九分四厘”,就是申请从广储司银库领取使用。偶尔也有临时性的财政支出举措,如康熙三十九年(1700),畅春园修建冰窖并铺路共需银13226两,康熙帝命“向当年派往两淮盐差的崇文门监督每人收取银3945两,及其随行的两位笔帖式每人收取银2645两”。
 
到雍正朝,皇帝园居地点由畅春园换为圆明园,西郊园林历史地位发生内部迁移。据《清世宗实录》记载,早在即位后的雍正帝正式驻跸圆明园之前,皇帝已经注意到需相应解决因园林远在西郊而产生的驻防官兵领取钱粮不便问题。雍正二年(1724),“谕户部:圆明园驻防官兵应领米石,若来京城支领,不无车辆之赀。著行文仓场总督,将应给米石,备贮清河仓,便于给发支领。”就近领取以解决距离造成的不便,成了雍正帝必然的选择。
 
很快,修建圆明园所带来的大额资金调配与使用提上日程,雍正三年(1725)二月,皇帝命内务府广储司取银三十万两供圆明园使用,这笔资金显然是在广储司中预留出来的圆明园建设专用款,具体使用时仍由广储司银库负责管理并支付。故而,同年四月,允禄奏报建造圆明园八旗兵丁校场内箭台房屋费用之时,“用银一千七百八十三两九钱四份四厘,均由广储司支付”。由清代内务府档案可见,圆明园官兵添置冬装所需银两、皇室成员往返圆明园雇车费用也从广储司领用制钱,而建设所需物料则由工部领用。雍正一朝,虽在广储司银库中预留了圆明园专项资金,但并未设立独立运营的圆明园银库。
 


至乾隆朝,更大规模的圆明园兴建工程开始,经费使用不便问题日益暴露。毕竟,广储司银库所在地为紫禁城,与建在西郊的圆明园相距甚远,不仅涉及人力、物力,还影响资金的使用安全,并且,乾隆一朝,圆明园建设经费额度急剧增加,强化了上述隐患。为此,乾隆十四年(1749),独立的圆明园银库宣告建立。据《钦定总管内务府现行则例·圆明园》载:“(乾隆)十四年十二月奏准(圆明园)银库、器皿库添设六品库掌一员,委署库掌一员”。十五年(1750),又根据内务府银库的一般惯例添造“千两库法一分,自一两至五百两,计十一个;五十两库法一分,自五分至二十五两,计二十一个”,至此,由康熙,经雍正,至乾隆,独立的圆明园银库终于建立起来,这不仅标志着圆明园财政在内务府财政系统中的独立,而且也是圆明园历史地位提高的重要标志之一。
 
二 圆明园银库的机构管理
 
据史料可知,圆明园银库关涉国家重要财政事务,故自建立之时即已制定了相关管理制度。包括官员的任命与考察、银库管理章程、安全巡查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1.官员的任命与考察
 
银库始设六品库掌一员,六品委署库掌一员,库守六员。六品库掌,任职在圆明园郎中、员外郎、主事、委署主事之下;七品委署库掌,任职在六品库掌、六品苑丞之下。除此之外,为防止银库官员侵吞自肥,“其库务仍派协理官员等值年兼管,每至三年,另行派员更换。”库掌为实缺,委署库掌,则“于本处笔帖式内委署,无庸出缺。”
 
至嘉庆十年(1805),又进一步调整并明确圆明园内管理官员之间的升迁线路:“委署主事如遇京察卓异或俸满之时,以本园实缺六品升用;六品库掌缺出,七品库掌、七品苑丞、七品苑副、委署主事升用;七品库掌、七品苑丞、七品苑副缺出,八品苑副升用;八品苑副缺出,署苑副升用;署苑副缺出,笔帖式升用;笔帖式缺出,学习笔帖式、库守补放;库守缺出,候补库守补放。”这样一来,圆明园银库官员与整个圆明园的管理系统遂浑然一体。
 
库守一职,“于内务府考取入筒,候补库守人员并官员子弟内家道殷实、通晓文义者兼取,令其专守银库、器皿库行走,伊等行走三年,其中如果有黾勉勤慎者,即以圆明园所属笔帖式之缺补调。”乾隆帝要求候补库守官员出身官宦,家道殷实,并要求在任勤勉谨慎,奉公守法。乾隆十四年原额设库守六员,后因事务庞杂,不敷使用,遂于乾隆四十六年(1781)“添设十二名。俱有顶戴,食二两钱粮。”于是,圆明园银库库守增至18名,“已敷差委”。至嘉庆十一年(1806),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设定对候缺库守的管理,“其候缺库守一项,戴用虚顶,并未奏明,应请概行裁撤。请于现在裁撤之十八名及效力柏唐阿六名酌留六名,作为定额,不给顶戴,遇有库守缺出,即于此六名内挨次奏明充补。嗣后遇有无顶戴候补库守缺出,应令由内务府三旗佐领、管领下出具保结,送交该管王大臣挑补。”道光二年(1822),圆明园库守又增加了畅春园拨来的委署苑副四员,“与库守一体当差,遇有笔帖式缺出,与库守相间补用。”
 
对圆明园银库官员的管理,有较为严格的考察制度,遵照内务府官员之例,分别优劣,编入京察,“不称职役者,即行斥革;平等供职者,视其行走年份归班升补外,如果有才堪办事,行走勤慎,迥出寻常者,照京察一等册之例,不拘年份,即行注册,与应升人员一体录用。”
 
2.银库管理章程
 
乾隆二十八年(1763)十一月,制定了圆明园银库的管理章程[],具体规定了银库的管理要求和银库资金的一般性使用原则。
第一,银库官员应详细登记每笔款项,每年年底将圆明园银库旧管、新收、实际使用钱款数目逐条缮写入黄册,以备查考;
第二,银库资金的管理,每年收入银两以库平存库,如动支后有余剩,归入正项;
第三,圆明园银库每年收入房地租银约计五百余两,作为园庭内岁修专用经费,如有不敷,方可动支正项;
第四,每五年奏请皇帝派员查库。
 
3.银库安全巡查制度
 
为保障银库资金安全,乾隆二十七年(1762)规定:“圆明园银库库掌、库守等嗣后俱令在银库院内轮班值宿。每班派库掌一员、库守一员,带领园户六名值宿专管,仍令银库值年郎中等不时稽查。至绿营员弁仍照旧每日令千、把总一员带领营兵十名协同值宿之库掌等巡察看守,并令该参将、守备不时加意巡查。”
综上可知,圆明园银库,有着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有助于其财政职能的发挥和实际的资金运转。
 
三 圆明园银库的财政职能
 
圆明园银库,就资金功能而言,主要有三大功能,即储备汇聚资金、动支使用资金和发商生息与资本运转。圆明园银库是储备和汇聚资金的金库。银库的资金来源主要有内务府广储司经费预拨款、圆明园经营所得、内务府经营所得拨给款、关税及盐当盈余、罚没银两和商人、官员捐献等,前人已有相关研究,本文不一一赘述。就具体的资金动支使用途径来说,初衷当然是为了解决圆明园专项建设资金使用不便问题,但实际上,圆明园银库资金的使用范围远远超过圆明园建设专项,并且,随着银库的日益稳固以及清代财政经济形势的变化,圆明园银库的财政职能日益扩大。
 
首先,圆明园银库资金的支出于不仅限于圆明园专项建设。乾隆一朝,圆明园银库除了供圆明园建设及运转使用外,也供其他行宫建设之用。如,在《清宫热河档案》中记载,乾隆十五年二月十五日,内务府大臣三合上奏,避暑山庄万树园兴建庙宇所需“银二万一千八百两二钱六分六厘,请向圆明园银库支领。”乾隆四十三年(1778),建设钓鱼台行宫物料工价银五万七百八十八两六钱五分五厘,也是由圆明园银库支领[]。到嘉庆十五年(1810)挑挖大通桥至通州石坝、土坝一带河道,为堵截上游河道来水,于西直门角楼等处筑坝六道,按例估计银一千一百余两,“在于圆明园银库平余项下动支”。嘉庆二十二年(1817)还正式规定:“嗣后三山、畅春园等处应领银两著由圆明园支领。”这些,都充分说明,圆明园银库内资金不仅仅供修建圆明园使用。
 
其次,圆明园银库与内务府广储司银库以及户部银库有着密切的协同关系。广储司银库和户部银库是圆明园银库的上级金库,也是其经费的主要来源渠道。如圆明园银库存银不敷支发,可向皇帝奏明,将广储司银库[]或户部银库存银拨给。特殊情况下,圆明园银库也可协济广储司银库或户部银库。如,乾隆三十八年(1773)七月二十六日,皇帝令“将圆明园银库内拨银五十万两,造办处拨银三十万两,广储司拨银二十万两,交户部银库,以备拨用。”圆明园银库还具有协济户部银库的职能,当然,这在乾隆朝还是较为罕见的。据《清实录》记载,乾隆朝户部存银常有数千万两之多,大多时候都可以保持收支平衡,圆明园银库存银数量很难与之相比,虽曾拨付大量白银给户部银库,但发挥的财政支持作用十分有限。
 
嘉道之后,随着清朝财政经济状况的变化,圆明园银库的协济功能体现得更为显著。嘉庆十八年(1813)九月三十日,圆明园银库拨银二十万两给户部;嘉庆二十一年(1816),圆明园拨银二十万两给盛京;嘉庆二十五年(1820),因广储司银库存银不多,圆明园银库拨给银二十万两,以备其支用;道光元年(1821),为解决广储司银库存银的问题,道光帝甚至下令一向交解给圆明园银库的归功盈余银两当年改交广储司银库。圆明园银库拨银给户部,有时是先从户部借款,后予以偿还。但无论怎样,在户部及广储司银库库存出现危机之时,圆明园银库有效地发挥了财政支持作用,以济其急需,则是事实。
 
金库凭借自身资金优势可以进行适当的发商生息,资本运转,亦为圆明园银库的重要财政职能。早在康熙年间,圆明园即建有圆成当一座,“陆续领过雍和宫、圆明园架本银二万二千两,每两皆照二分起息”,至乾隆七年(1742),规定,自该年开始,“银每两钱每千起息,银每十两前每十千起息,每年所得利息银两并用过银两数目统于年终汇总具奏。”圆成当,可谓圆明园银库的前身,从此一时期起生息获利就已经是银库的重要职能之一。
 
由档案史料可见,圆明园银库的资本运作个案。乾隆十六年(1751),将赏给云梯营的资生银五万两,交予圆明园银库生息。乾隆四十九年(1784),将圆明园银库银二十万两交长芦盐商生息,“按一分起息,每年交利库平银二万四千两,遇闰加增,按年解交圆明园库,以为填补岁修之用。”嘉庆五年(1800)十一月,奏准于圆明园银库借银十万两,交两淮盐政生息。
 
圆明园银库,作为清代内务府管理下的专设银库,其建成历程、机构管理制度及财政职能等不仅具体而微地反映了内务府财政乃至清代财政史的相关内容,而且还揭示了清代圆明园在财政史上的独特地位,对于深入发掘圆明园的历史价值,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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