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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祀典制度变迁对西泠印社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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祀典制度是中国封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清末民初,自1898年戊戌变法开始,祀典制度发生重大的动摇和变革,经历“庙产兴学”和北洋政府的一系列改造、利用及反复,直至1927年被南京国民政府完全废除。在这个长达30年的过程当中,西泠印社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谋事于人倚楼到孤山创社立业的艰难过程。与之相关的建筑物均是祀典用的祠庙建筑,其中各种创业维艰的历史事件,均折射出祀典制度兴废进程中西泠印社创始人及早期社员对这一时期祀典制度变化的把握和借用,这些成就了西泠印社由孤山发轫的百年基业。而以集会形式角度看,西泠印社则呈现出春、秋两季雅集规则化运行的特点,并有祭拜印学先贤仪式,带有强烈的祀典色彩。本文试从清末民初(1898—1927年)祀典制度变迁的角度,来解读西泠印社的创立、发展、沿革与其之间的关系。

一、祀典制度与孤山

祭祀具有“型民化俗”、整合社会秩序的功能,为历代统治者推崇的民俗活动,因此祀典制度自古就是中国封建专制统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清乾隆帝曾言“朕思八政,祀居其首”,《大清会典》中对直省祭祀门类做出详细的规定,一般分为载入祀典的祭祀、私祀以及淫祀三类。其中载入祀典的祭祀活动,“按《礼》:法施于民则祀之,以死勤王事则祀之,以劳定国则祀之,能御大灾则祀之,能捍大患则祀之。”[1]载入祀典的祭祀活动明确由各州县提供经费并规定相应的祭祀仪式,而私祀多为一族一姓的宗祠,一般由该宗族对本宗族先贤进行相应的祭祀仪式。从明代特别是嘉靖十五年(1536)夏言上疏以后,朝廷放宽了民间设立家庙的限制,使各地家族独立建造的家庙数目明显增多,如清初叶梦珠在《阅世编》中就强调指出了明末时松江大族家庙的设置及其相关活动:“祭先大典,所以致其诚也。以予所见,吾邑缙绅之家,如潘、如陆、如乔,家必立庙,设祭品,四时致祭,主人必公服,备牲牢,奏乐,子孙内外皆谒庙,自岁时以迄朔望皆然。”[2]清代开始,家庙成为清政府极力推崇的社会信仰和社会统治的重要工具之一,清雍正帝在《圣谕广训》中将立家庙、置义田、修家谱、设私塾作为家族中的四件大事。不少乡贤名臣后裔往往通过攀缘附会本姓氏的前朝先贤,转而将家庙与公祠合二为一,以取得官府的认同,将家庙纳入正祀范畴。如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钱塘县知事汪文炳联合仁和县知事黄大华,奏明礼部、户部,将吴山汪王庙补列祀典,并重建庙宇。至于淫祀,朱元璋曾给出“天下神祠不应祀典者,即淫祀也,有司毋得致敬”[3]的明确定义。

祀典制度的核心内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庙宇祠堂,二是祭祀仪式。庙宇的社会地位大致分为四类:(一)官庙,载入祀典,如社稷坛、先农坛、孔庙、城隍庙、英烈祠、昭忠祠等,为国家所有;(二)家庙,或称为宗祠,为某宗族姓氏修建的祠堂,不载入祀典,但官府默认,尤其是明清时期为统治者鼓励或推崇;(三)宗教寺庙,即国家承认的宗教信仰,如佛教、道教、基督教的寺院庵观等,也包括一些中国传统的神道庙宇;(四)民间庙宇,即由民间、行会自行修建的祭祀民间神祇的庙宇,也包括一些私自修建并未获得官府许可承认的寺院庵观,在历代被称为“淫祠”。清康熙帝言:“神有功德于民则祀之,能捍大患御大灾则祀之,非此族也,不载祀典。”[4]

明清时期,在西泠印社社址所在的杭州西湖孤山,这种传统祀典制度得到充分体现。孤山位于旧时杭州城钱塘门外,除建筑有皇家园林及少数官员住所之外,主要以寺庙和祠堂为主,没有形成规模性的社区和集市。西泠印社社员李叔同曾在钱塘门附近居住过,著文描述清末钱塘门外“还有城墙及很多柳树,都是很好看的。除了春秋两季的香会之外,西湖边的人总是很少,而钱塘门外,更是冷静了”。文中提及的“春秋两季的香会”是指杭嘉湖及宁绍一带民众在春、秋两季来杭举行大规模以佛教为主的宗教进香活动和祭祀的传统,一般由钱塘门出入,经钱塘门外的昭庆寺、孤山的圣因寺,最后到灵隐寺、三天竺进香膜拜,构成著名的“西湖香市”,也称“天竺香市”。因此,旧时钱塘门外具有独特的祀典文化传统,西湖周边有关祀典建筑、地名等星罗棋布,孤山就是基于这样的区域文化特质,以其优越的地理位置,成为明清时期举行祀典较为集中的地方。据《光绪民国杭州府志》记载,光绪年间,孤山上各种名臣先贤祠堂林立,竟有30余个之多。[5]在明清时期,孤山是官府允许集中修建祀典祠庙的地方之一,但进入孤山区域修建祀典建筑有一定的标准和审批程序,除由官府纳入祀典及后任官员奏建的祠庙外,部分先贤名臣的后裔经批可以出资在孤山修建祠堂。“忠节祠,祀宋赠秘阁修撰谥忠节徐应镳。国朝康熙间裔孙连平知州徐旭旦兄弟以私钱徙建于孤山之阳。”“徐文穆文敬二公祠,在孤山之阳,圣因寺右。祀吏部尚书谥文穆徐潮、东阁大学士谥文敬徐本。光绪间后裔徐琪修复。”综上所述,西泠印社社址所在的孤山在明清时期是具有祀典文化特质的地域,而且是为官府所认可并控制的、以载入祀典的正祀为主的区域。

二、与西泠印社关联的祠宇(至1904年西泠印社创立)

西泠印社社史重要的两部史料《西泠印社小志》《西泠印社志稿》提及的西泠印社创立时期相关联的重要建筑有:

人倚楼。“光绪甲辰夏,仁和叶铭、泉塘丁仁、山阴吴潮避暑于孤山,小住人倚楼,研究印学。适仁和王寿祺馆泉校,山阴吴隐由沪归,昕夕过从,谋仿解社创立印社。”[6]

数峰阁。“清光绪间,杭郡文学诸长老,探讨六书,研求篆刻,辄会于数峰阁。厥后印人仁和叶为铭、王寿祺、钱塘丁仁友、山阴吴隐与同好数子踵行之,是为印社之先声。光绪三十年甲辰,于数峰阁旁买地数弓,遂议醵资营建立印社。”[7]

蒋公祠、柏堂、竹阁。“爰集同人于西湖蒋果敏公祠右、竹阁之北,拓地数弓,筑屋四舍,中缘四照之阁,东傍数峰之阁,北枕梅屿,南襟柏堂,颜曰:西泠印社。”[8]

《西泠印社志稿》卷一《志地》对以上建筑的记载:

柏堂,西湖志载此古迹。原迹久圮。清光绪二年丙子重建。俞樾题额,跋云:柏植于陈,堂建于宋。年久迹淹。因建蒋公祠,得其故址,筑堂、补柏。为书此额。

附记:蒋公祠在本社之前,朱文公祠之右,祀清蒋益澧。辛亥以后,以左宗棠与蒋益澧合祀,故亦称左蒋二公祠。今废。

竹阁,就在柏堂南。西湖志载之。原迹久圮。清光绪二年丙子重建。今与柏堂均入印社范围。

数峰阁,亦旧迹也。西湖志载之。后祀明崇祯死事倪元璐、凌义渠、周凤翔、施邦耀、吴麟征、陈良谟六人。吴梅村有登数峰阁祀死事六君子诗。原在六一泉上。清光绪三年丁丑,郡人丁丙移建。五年己卯,梅启照撰碑记。本社创立之先,同人每集会于数峰阁,研讨印学。是数峰阁实为印社发创之地。

此处可见,人倚楼不在《西泠印社志稿》所载印社地名之列,其原因是人倚楼为当时西湖浚湖局的办公处所,位于蒋公祠前楹。而张景星在《西泠印社记》中提及“光绪甲辰夏,仁和叶铭、泉塘丁仁、山阴吴潮避暑于孤山,小住人倚楼,研究印学”的理由是丁仁的叔祖父丁丙(1832—1899)受清政府委托任西湖浚湖局主事,人倚楼是丁丙主持西湖浚湖局的办公处所,丁丙去世后是由丁仁的父亲丁立诚主事。

查《光绪民国杭州府志》及《民国杭州市新志稿》载上述建筑:

在孤山六一泉左,即广福寺旁。巡抚三宝浚治西湖告成,勒碑纪事,即其地为树碑之所。地为柏堂、竹阁故址,因移建还其旧迹。清乾隆题有‘述古堂’。[9]

忠烈祠,旧在六一泉之前,一名表忠祠。郡人茅鼒捐地兴榷关陈调元并建,初祀明季甲申殉国浙中六君子,后增祀天启间抗珰死节诸贤,建阁为祠,颜曰数峰。黄道周有两朝忠烈祠碑。国朝康熙二十七年巡抚金鋐重建,鋐自为记。咸道间祠久废。粤贼乱,后遗址荡然。光绪五年郡人移建于蒋果敏公祠后山岭,仍颜曰数峰阁。栖祐其中以存忠节旧祀。

蒋果敏公祠,在孤山南麓,小方壶故址,祀浙江布政使谥果敏蒋益澧。光绪元年巡抚杨昌濬奏建。(《杨昌濬蒋果敏公专祠记》)

乃辟地孤山之阳建祠……新祠之右柏堂竹阁故址也更并之而仍其名,公故有画像留杭州,因庋竹阁中。后则……衍麓平瞰全湖,别架一楹,以奉有明六君子之祠[10],亦仍为旧也。

不难发现,上述建筑有两个明显特征:一是均为官府载入祀典的祠宇建筑,二是均由丁丙舍资捐建或主持修建,并负责安排这些祠宇建成后的管理事务。丁丙于光绪二十五年(1899)去世,丁仁的父亲丁立诚继承了丁丙生前所承担的公益慈善及官绅关系等方面事务,因此延续了丁家对这些建筑物的实际控制,对未来西泠印社在孤山创立提供了空间基础和前提条件。

三、仰贤亭与祀典的关联

1905年,西泠印社在孤山之阳建造了属于自己的第一座建筑——仰贤亭。“仰贤亭,明天顺年间(1457—1464年)胡郡守就关氏四照阁遗址改建。年久为墟。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乙巳,建亭成,即以仰贤颜之,盖亦复古之意也。”[11]“清光绪乙巳仲春,印社诸君筑亭于孤山之巅。叶君品三博考志乘,追踪往哲,题额曰‘仰贤’,盖袭明天顺间胡郡守所题之旧名也。吴君石潜摹刻丁龙泓先生像嵌诸壁间,以申景仰。越十载,印社诸君访求印人遗像,得二十有八,述其事迹,系以传赞,按年次而编,摹求形容于仿佛。一堂济济,如对古人,洵孤屿之美谈,艺林之盛举也。”[12]

印社的第一个建筑仰贤亭有两个特征:一是作为印学团体仰奉印人先贤之处,并立丁敬及二十八印人[13]遗像摹刻嵌诸壁间作为栗主[14],这既是印社应有之义,也有附和孤山作为祀典之所的意图;二是在建筑物的命名上“博考志乘,追踪往哲”,并在孤山的古迹中找到依据。这第二个特征,从当下看来,不失为一种文人的情怀和志趣,但是就印社初创时的地位和处境来说,最大的可能性是与官府对孤山上建筑的限制政策有关。“清代法律对义田、寺庙地、书院地、善堂地、学田、祭祀田等团体土地,从严格设立到封闭运行,从依法确认到全面保护,都形成相应特色,由此产生的法律规范也构成清代物权法律的重要内容。清代法律明确了国家对团体土地的认可与保护的前提,即团体土地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才能获得国家的承认。《大清律例》规定了两项不可或缺的程序,一是勒石报官,二是载入该县县志存案。”[15]“庚辛劫”[16]以降,孤山上的建筑以复建和奏建正祀的祠庙为主,像西泠印社这样初创的社团组织以自己名义购地修建非祀典类建筑物应当不符合清政府对孤山建筑物的规范。当印社创始社员们通过对仰贤亭赋予祀典和复建两条标准后,仰贤亭的修建就在相应制度上找到了合法性。因此,1905年冬,丁仁等呈杭州府钱塘县为创立西泠印社辟地孤山专用案,其中有以下内容:“虽云集会自由,要亦吟坛变祠。事关公益,体属私团。敢声叙缘由,仰恳宪恩准予立案。”强调了印社建屋的“要亦吟坛变祠”和“事关公益,体属私团”两种属性以获得官府的支持。另外,“同治四年(1865)修订的《钦定户部则例》规定:各省学校、祠堂、寺庙、道观、墓园所有的土地,盖不科赋。”[17]恐怕也是当时印社要以祀祠的形式修建仰贤亭等社屋的目的之一。以祀祠为面目这一思路贯穿在之后整个社址建筑的营造中,这些对律法制度的把握和借用、对官府人脉等方面的运用,对于长期参与孤山重建和公祠修建的丁家来说,应当是了然于胸的。[18]

祀祠的定义直接地导致了创始社员们为了向社会民众证明并维护仰贤亭的祀典合法性,按照《大清会典》的礼制要求举行符合祀典制度的春、秋两次祭祀仪式。而这一时期西湖孤山一带每年春、秋两季的西湖香市和祭祀祭祖习俗也从另外一个侧面间接地影响了创始社员们集中聚会的时点和地点,由此逐步形成了西泠印社社员春、秋两季祭祀印学先贤暨雅集的习惯,进而由习惯进化成为印社的固有传统和文化,直至现在。这一传统在吴昌硕书西泠印社辛酉题名刻石中体现得很清楚:“辛酉花朝前一日,同人集饮于西泠印社。”[19]同时在西泠印社30周年社庆时被叶为铭以碑刻、文献的方式固化了下来,可见《西泠印社三十周纪念刊》中《祭故印人及故社友文》、竹根祭杯铭[20]及立石刻已故赞助诸公及社员神位:“兹启者:本社祭祀,每逢清明节为春祭,重阳节为秋祭。是日午后二时,凡同社诸君先时莅社,恭候致祭故赞助诸公、故印人暨故社员之期,届时务祈早光,风雨不便。特此奉布,西泠印社启。”[21]30周年纪念活动中还出现了明万历戊子年造铜爵祭器。祭文、神位、祭杯、祭器、祭祀日期及时辰、祭祀对象,这些物件和内容完全符合祀典的必备要素,表明西泠印社最初跻身孤山之阳,与当时孤山的祀典属性关联性极大,并由此演变为延续至今的西泠印社春、秋两季祭祀暨雅集的固有传统和文化空间。

四、晚清“庙产兴学”对西泠印社的影响

戊戌维新时期,“庙产兴学”作为解决学堂建设空间与资金压力的方法被提出并得到推行。“在维新激进人士的鼓动下,光绪颁布了庙产兴学的上谕,宣布:至于民间祠庙,其有不在祀典者,即著由地方官晓谕民间,一律改为学堂,以节靡费而隆教育。”[22]光绪二十四年(1898)张之洞作《劝学篇》,在外篇《设学》中进一步论述庙产兴学问题,将改造对象扩大为“天下寺观”,指出以数量巨大的寺观改建学堂,“则屋宇田产悉具,此亦权宜而简易之策也”[23]。初期诏令并未马上得到响应,光绪二十四年(1898)七月,光绪皇帝再次颁布上谕,督促各省表态,限期奏报办理学堂成绩。光绪二十九年(1903),由张之洞主持撰写的《奏定学堂章程》颁布,章程中再次提到学堂建设的场地问题。但清政府的“庙产兴学”政策在中央、地方官员、士绅、僧道、宗祠家族等一系列相关利益群体的博弈中始终难以推进,除直隶得到较为全面的推进之外,各省相继发生了暴力抵制的情形,政策颁布和执行上出现反复。1905年4月,清政府颁布保护佛教寺产的上谕,强调“凡有大小寺院,一切僧众产业,一律由官保护,不准刁绅蠧役,藉段滋扰”[24]。次年颁布《奏定劝学所章程》,要求劝学员“查明某地不在祀典之庙宇、乡社,可租赁为学堂之用”[25]。在佛教总会等宗教组织的强烈抵制和奏请陈情之下,“在清末十年间,尽管全国各地都在大规模征用庙宇兴办新政,但祀典庙宇一直受到保护”[26]。

初创时的西泠印社社会地位尚不稳固,缺乏足够权威的话语权。印学作为一门小众之道,从来就不是显学,即便放诸杭州这个印学积淀较好的地点,仍缺乏有效的民间基础支撑。尤其在当时的历史状态下,面对清政府的庙产尤其是民间祠宇充公兴学的政策,作为印社肇建仰贤亭所指向的“印人先贤祀典”概念界定尚无法明确,更毋说与佛道寺观一并“由官保护”。在民间信仰的“标准化”和“正统化”的讨论中,科大卫、刘志伟认为:“要对正统性问题做出社会史的解释,需要辨认某种行为到底跟哪一个知识谱系和师承传统相联系,在该师承传统的谱系内,哪些人掌控着判定何谓正统的权力。”[27]根据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尔迪厄对象征资本的理论——“象征资本是一种被建构起来的权利,是一种通过社会动员造成新群体的力量;换言之,象征资本是社会群体权威代言人的权利”[28]。对应中国近代知识分子,尤其是晚清士绅阶层与宗教信仰之间的关系可以作如下描述:“随着象征性资源在民间地位的加重,掌握地方性资源的人们也因此越能显示其垄断经济和知识的权利,不但神祇存在的状态有赖于捐献者的慷慨程度,神祇是否有魔力也有赖于民间士绅等有意或无意为之的关于神祇的神话,舍主和士绅的权威也在这一过程中得到显现。”[29]

事实上,比之舍主或士绅对礼法教化的影响,作为国家在地方社会中的代言人,地方官对宗教信仰的态度也能直接决定庙宇祠堂的存废。一旦“在地方官的判断中,它们或是‘淫祀’,或是‘无关祀典’的‘杂祀’而不是国家所倡导的礼制意义上的正祀”[30],那么该祠庙将面临被取缔、庙产充公、人身处罚等一系列法定的后果。乾隆五年(1740)颁布的《钦定大清律例》对庙观创建的程序也予以了规定:“民间有愿创造寺观神祠者,呈明该督抚具题,奉旨方许营建。若不俟题请,擅行兴造者,依违制律论。”而对此类违制的处罚十分严苛:“凡寺观庵院,除现在处所外,不许私自创建增置;违者,杖一百;僧道还俗,发边远充军,尼僧女冠,入宫为奴,地基材料入官。”[31]因此,除仰贤亭之外,印社在1905年至1912年长达7年间没有在孤山社址上做出任何营造的行为,与1905年《呈杭州府钱塘县》文中“拓地数弓,筑屋四舍”的规划明显相悖,这无疑是创始社员们解读清政府“庙产兴学”一系列政策后做出的判断和选择,展现出他们经管社团和物业的政治智慧。从另外一个角度看,这个时期印社的活动空间和印社规模、影响、状态之间的匹配度也无须靠过度开发孤山资源来实现,当时由丁家实际控制的蒋公祠(包括人倚楼)、数峰阁、柏堂、竹阁以及仰贤亭和岳湖旁的陶胤堂[32],已经足以支持印社正常地开展各种活动。另外,清末先后颁布的《清理公款公产办法纲要》及《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对祠堂庙产的征收也十分严重,任何未载入祀典的祠庙都面临着被征收充公的风险,在政策政令摇摆不定、没有明朗的前提下,静观其变不失为一种保全自身的权宜之计。

五、民国初年祀典政策对西泠印社的影响

(一)1912年呈杭县知事二文及批文、告示

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宣誓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此后至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的16年间,国内各种政治势力错综复杂,政治格局动荡。这个时期的民国政府出于对当时数千年传统习惯势力作用的考量以及政府重塑道德权威的需要,只是对前清政府祀典制度做出了相应的改造和利用,并没有完全废除,但仍旧对传统的祀典制度造成了严重的冲击。袁世凯就任大总统后,“不仅恢复了祀孔典礼,而且恢复了前清的祭天制度,孔教与政治再度联姻”[33]。1912年8月,袁世凯政府颁布了《内务部官制》,规定礼俗司职责之一就是“关于祀典行政事项”。次年颁布《修正内务部官制》,将“关于祀典行政事项”变更为民治司职责,从法理上保留了祀典制度。近代法律史学者黄宗智在其著作中作了如下表述:“过渡期内令人惊讶的是民法的延续,新的民国政府没有采用晚清政府依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范本草拟的新法典,而是继续使用清末修订过的旧法典。结果是一部自称为刑法典的《大清刑律》中的民事部分被出乎意料地当作民国民法典使用了将近二十年。”[34]这充分反映出民国初年法制的混乱,由此必然造成社会管理秩序的混乱,中国社会的生存环境严重紊乱。

为了树立自己的威信和形象,袁世凯对于民国死难义士的祭祀极为重视。1912年6月,他以陆军部的名义,决定“将前清忠义祠改为大汉忠烈祠,丛集尽忠民国死事诸烈士入祀其中,于纪念日恭行祀典,永以为例”[35]。同年8月,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发文指出:“前清诸显贵,人民对之已无敬爱之心,即政府视之应在淫祠之列,理应分别充公,改作正用。”[36]1913年开始,为解决建学堂、办警察机构、搞自治所需经费和场地等问题,各地开始大规模征用佛寺道观、民间神祠的财产。

在这种混乱的政策法令状况下,与西泠印社相关联的祠产也被卷入到这场“祀典改造”运动中,这其中的做法基本沿袭了晚清的“庙产兴学”和“地方自治”两项维新政策。据《西泠印社小志》记载,印社早期社员以西泠印社名义先后两次呈文杭县知事,就实际管理及借用土地建屋的公祠提出保护,而杭县首任知事汪嵚一直与西泠印社早期社员交往密切并多次参加印社雅集、聚会,研讨印学,[37]因此分别两次批文,并出具告示予以保护。这些呈文、批文、告示是对1912年1月28日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颁布的《保护人民财产令》[38]的积极回应,以界定私人财产的方式,同时又引用浙江省临时议会对部分祠庙保留的决议对印社孤山社址给予了保护,理据充分。此时,印社早期社员及其智囊(汪嵚、胡宗成、底奇峰等)把握住中华民国保护私产的执政理念,在孤山社址大兴土木,分别修建山川雨露图书室、斯文岙、心心室、宝印山房、福连精舍和石交亭,大大突破了1905年呈文中的“建屋四舍”的规划,不仅完成了半山岭空间的开发,还拓展了周边闲置的“无主”土地[39]。至此,仰贤亭周边,东至数峰阁,西至小盘谷,印社半山岭的建筑群落渐成风貌,印社的孤山基业奠定。

1912年11月11日,民国内务部颁布保护庙宇令,要求各省都督、民政长“凡祠庙所在,不论产业之公私,不记祀典之存废,不问庑宇之新旧,一经前人建设,均为古迹,例应保存,希即转饬所属一律妥慎保护”[40]。13日,杭县知事汪嵚就签批了第二份告示。这反映出他对政策法令和时局的领会与把握能力——预判出民国政府对祀典(祠庙)的基本态度,一面预先在前一份呈文签批告示中对印社予以保护,后又立即安排印社社员具呈第二份祠产保护请求并即刻签批,预埋了对印社的“保护符”,一面等待中央政府的法令公报,一经内务部政府公报确认后第三天就公布保护告示,可谓思路缜密,活用政策法令。在朝代更替的关键时刻,从法理层面给予了西泠印社最大的象征性(权力)资源。

在此我们须关注两个关于印社社屋的细节。在呈文中对陶胤堂有如下表述:“在西泠印社组合之初,由各社员集资建筑屋宇之余,并于上扇四图(土名岳坟)前,建筑平屋四间,计二十六椽。原为社员集会时退憩之所。嗣因聚合不常,公议出租,以赁金作为本社雇佣工资,曾禀请官厅批准在案。”社员们回避了两个问题:一是没有具明陶胤堂是借用杨公祠的隙地建屋,由于同期杨公祠作为前清功臣浙江巡抚杨昌濬的祀祠被列入改定祠宇,而按“社员集资建造房屋,属于私有财产,需要保护”的说法呈文;二是主动把左蒋二公祠今后的祀典管理问题作为议题,以此回避祠产的权属问题,而此时印社已经将陶胤堂作为旅店进行出租经营。[41]由此取得杭县知事汪嵚的支持和帮助,反映出当时祠产处置的微妙性。

(二)1913年呈民政科长、杭县知事文及批文、公函

1913年至1916年,民国政府初创地方自治体制并推行至县乡级,同时用对公共资产进行清理的方式来解决地方自治直接的财政预算难题,并以此为手段扩充公款公产范围,缓解财政压力。但是其基本原则依然沿用清末《清理公款公产办法纲要》及《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规定的“凡先贤祠庙由公所建者,所有财产均以公款公产论,其募化建造或一部分人之集资建造,虽有财产并不充地方公用者不在此限”来处理庙产祠产问题。中国的公款公产源流悠长,在一定程度上指的是某些机构或组织拥有的共有财产。在县级财政的“话语”系统下,原有的共有财产被重新归类。公款包括积谷类仓款、水利类折征和教育类学款等,公产包括清以前地方士绅捐助而建的善堂、祠堂、庙宇以及社仓、义仓、义棺、义冢等。这些长期由地方士绅自我管理的产业在清末被转移到地方自治的名义之下,在民初还被直接编入县乡财政的预算之中。[42]为此,政府连续出台了多项政策法令。1913年11月7日,袁世凯颁布大总统令,通令各省行政长官:“就该省所有各祠切实调查,除由家属捐资建筑及忠裔所置祠产归私人享有者悉予给还外,其有国家或地方公帑所营构者,应仿日本神社之例,酌留两祠分别前代勋臣、民国烈士为位合祀,余悉拨归公用。”[43]又将被南京临时政府视为淫祀的清代忠烈祠中的晚清英烈祠重新列为祀典,具体做法是:“每省酌留两祠,以足昭示国家崇德报功之意,所有省城及各县地方除私有者应即给还外,其余以国家及地方公帑营构之祠产,自应一律拨充公用。”[44]内务部通令各地按照大总统的要求,对各地的忠烈祠、昭忠祠进行清理。这个时期,浙江省临时议会专门发布《浙江省改定祠宇案》,前清名臣祠堂均改设民国功勋死难诸忠烈祠宇。民国元年(1912),左公祠的牌位、碑联被移至孤山蒋公祠,改为左蒋二公祠,又于民国3年(1914)迁至金沙港李公祠,合并为“清勋臣祠”。原左公祠改祀辛亥先烈徐锡麟,为徐公祠。这一历史轨迹在西泠印社与民国西湖工程局的纠纷中得到充分表现,见《西泠印社志稿》中《呈杭县民政科长》及其批文、《杭县知事公函》、《呈杭县知事》。

民国浙江省政府逐步将前清民间社会自治机构改为政府行政机构,在此背景下,西湖浚湖局的职能由西湖工程局接管。其中西湖周边的祠庙由西湖工程局按公款公产相关规定进行清理征收管理,因此,西湖工程局提出诉丁立中公产私用,而所谓的公产是指西湖工程局管辖范围内的西湖周边祠堂。这次纠纷是西泠印社第一次作为主体站在法律面前,而结果却是一次司法与调解相结合的利益交换:西泠印社依内务部训令第九〇六号之规定,放弃了实际占有的左蒋二公祠(人倚楼)、数峰阁(又称忠烈祠)、陶胤堂(即杭县公署公函中提及的西湖徐公祠后面平屋四间[45])并移交西湖工程局;根据西泠印社之后的活动史料[46]证明柏堂、竹阁是当时印社密集活动及留影的地点,并未受到此次纠纷的影响。根据民国初期的司法实践看,在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前,诸多法律依然沿用清代法律,因此广义的清代法律制度在其运作之中,同时包含国家官方的“正式”司法制度(以国法和审判为主)和民间的“非正式”纠纷处理制度(以妥协和调解为主)。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知县对各个状词的批词,当事人一般都能看到,致其会在正式堂讯前影响到社区调解的进展。同时,在社会进行的调解,如果成功,正式制度进行中的诉讼便会中止。像这样由国家法庭和民间调解相互作用组成的空间,可称之为法律制度中的“第三”或“中间”领域。[47]这次纠纷在当时杭县知事周李光的调解下,与西湖工程局妥协之后,认定为“凡先贤祠庙……其募化建造或一部分人之集资建造,虽有财产并不充地方公用者不在此限”,保全了柏堂、竹阁这一区域。因此,印社将周李光认定为赞助社员,并于1920年在印社立周李光像[48]。另外还有一条值得注意的线索是:在叶为铭编纂的《西泠印社小志》第39页《西泠印社庚戌年至壬子年六月底收支报告》中,有“支洋三元二角,画底奇峰铅笔画;支洋一元另五分,配铅笔相框”的记载。这是与印社交往甚密的总统府秘书、铸印局局长底奇峰1912年在南京意外身亡后,印社借“湖上旧有各祠纷纷改设民国功勋死难诸忠烈祠宇”之风气,在印社设置底奇峰遗像,以底奇峰专祠的面目躲过一劫。据王佩智先生《西泠印社缘何根植孤山南麓》一书中的表述,是保全了左蒋二公祠,但笔者推测底奇峰遗像设在柏堂、竹阁比较合理,因而在这次纠纷中通过以民间集资设置底奇峰专祠的名义保全的是柏堂和竹阁。“所有柏堂、竹阁旧址,均入西泠印社范围内。”[49]

(三)1914年后印社建筑的祀典性质

在与西湖工程局的祠庙问题纠纷结束后很长一段时期,中国陷入军阀割据的局面。频繁的战乱,又造成政局的动荡,控制中央政权的军阀头目像走马灯一样不停地变换。从1912年至1928年的17年间,内阁变更了47次,政令朝令夕改,地方官员无所适从,社会陷入一个长期迟滞的阶段,无暇顾及孤山一角的西泠印社。在此背景下,西泠印社迎来了一个拓址兴建的阶段。至1924年,西泠印社孤山社址基本完成修建,延续至今,与现在的规模大体一致。这一时期的建筑可粗略分为以下三类。

一是已故印人先贤、社友的造像,尤其是对印社早期创立、发展及合法化有所帮助的赞助社员,如:

1.1916年,印社立钟矞申小像[50]及李黼堂、李幼梅父子像。

2.1920年,王竹人摹绘、叶为铭刻石周李光像嵌于题襟馆。

3.1921年,丁仁造丁敬像。“罗两峰画丁敬身大像,无年月。石高五尺,广二尺二寸。罗两峰画拄杖坐石上像,上刻丁敬身手稿诗二篇,行书十四行。左题‘丁敬身先生像’六篆字一行,袁枚楷书题诗二行,下角一印文曰‘扬州罗聘’,旁镌‘西泠印社摹’五字。右罗两峰画真迹由丁仁捐赠,归社中宝藏”。

4.1921年,造缶龛。“岁辛酉,就闲泉上峭壁凿龛,庋吴昌硕铜像。”[51]“吾浙印学自龙泓复古,遂为宗尚,爰立石像以昭景仰。适社长吴缶庐先生以日本所贻铜像致之社中,凿山为龛,安置供养,真容并峙,金石同寿。”[52]“比来馆屋之下凿崖石为龛,奉缶庐社长铜像。”[53]

5.1924年,丁仁造邓石如大像置小龙泓洞前。“泉唐后学丁仁谨造大像一躯立西泠印社,永充供养。”[54]

二是吴氏(吴隐、吴善庆、吴熊)在孤山西麓修建的建筑群落,其中包括:

1.1915年,吴隐建遁庵。吴善庆《潜泉记》为行窝数楹,即以“遁庵”名之,以崇祀泰伯。

2.1918年,吴隐、吴善庆勒岁青岩。吴隐作《岁青岩记》:“吾先世明赠太仆岁青吴公,讳从义。……隐每过岩下,辄缅怀先烈,切高山景行之慕,拟即以先世表德为斯岩名。”

3.1919年,吴善庆捐资建还朴精庐。吴昌硕题匾:“潜泉迆西,辟堂三间。祀吴延陵季子。”

4.1919年,吴善庆捐资建鉴亭。吴隐撰识,吴昌硕书鉴亭联:“吾先世鉴南公乾隆癸巳殉难蜀中,今善卿从孙构亭孤山之麓,名曰鉴亭,盖述德诵芬之意。爰敬为撰联,以志景仰。”

5.1920年,吴善庆分别造鉴亭像、造观乐楼。“崇祀吴氏先德泰伯仲雍季札,其至德茂矩,微特吴氏世世子孙,即印社同人之子若孙,自今以迄百世,希贤希圣之士,皆当景仰瞻拜于无穷者也。……唯祀事关系吴氏先德,各处所已定之名称,多有合于述德诵芬之旨,永永不得更改。”[55]

6.1921年,吴善庆立吴泰伯半身大像碑。“石高三尺二寸,广二尺,额篆书,横列‘让王之像’四字。下角题字一行,阴刻《遁盦崇祀泰伯记》,楷书,十六行,行二十七字。”[56]在吴善庆撰《遁盦崇祀泰伯记》文中清晰地表明“崇祀”吴氏先祖泰伯的性质:“粤稽三古群圣,唯吾先世泰伯,足以当之。……国朝康熙八年,吾宗大司马留村公尝修梅里泰伯庙。十三年,公令无锡,又修泰伯墓,撰记建碑,以志久远,至德贻谋,未有艾也。”这些建筑明显带有祭祀吴氏先祖的含义在其中。

三是佛家题材建筑,包括:

1.1919年,吴熊造释迦像。

2.1923年,吴熊建阿弥陀经幢,释弘一写经。民国“十二年癸亥,遯盦左侧建阿弥陀经石幢。释弘一写经,山阴吴熊舍资敬造”。

3.1923年,王一亭画送子观音像,吴昌硕题字,刻于小龙泓洞。

4.1924年,印社迁四照阁,建华严经塔。“华严经塔,即古四照阁遗址。岁甲子,迁阁于凉堂之上,旧址建塔。塔凡十一级。上八级,四周雕佛像,九十两级砌金农书金刚经。下一级砌华严经石座,边缘刻十八应真像。下刻捐资姓名。”[57]

由上述可见,这一时期西泠印社孤山社址修建建筑物时依然遵循晚清及民国初年的相关规定,大多建筑仍带有很明显的祀典性质,以规避地方政府对孤山土地及房屋用途的限制。同时在其他文献中也多有提及祭祀等字句,表明西泠印社这一时期对孤山社址的定义就是祭祀印人先贤、已故社员社友的祀祠之所。如经亨颐日记:“1919年4月6日,晴,清明。3时,西泠印社,祭故印人社友,并铭‘石渊’二字于壁,即归棹。”[58]同时也规定印社孤山社址的团体共有性质,可见丁仁撰《观乐楼记》:“大而土木,小而品物,吴氏子孙不得私为所有,唯仍有管理、增益、祭祀、省视之权。印社同人之子孙亦得于此地增益建筑为乐群敬业之所,期于传之久远,无俾失坠。”明确了吴氏子孙对捐建房屋的权利和印社对这些建筑的权利,“时事变迁,不属诸有司,而能属诸子孙”[59]。

六、结   论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开始中国法治的探索,陆续构建真正现代意义上的立法体系,祀典制度被废除,成为历史。1927年之后祭祀权的正统性话语也已经与清代有着很大不同,庙产占有的正当性不需要再寻求神明的正统性来获得支持。1933年,民国政府实测印社土地测绘面积图,向西泠印社颁发业户宅地地积执照,明确西泠印社在孤山的权益合法化。但在此之前,创始社员们筚路蓝缕营造印社、维护印社社基的过程可谓艰辛,正如丁仁所言“犹是十五年前经始印社之苦衷也”[60]。前有丁家多年在孤山的深根经营,后有印社创始诸君的巧思化解,围绕孤山祀典文化的特质和祀典制度的变迁,一步步开创了西泠印社的百年基业。

综上,清末民初祀典制度的变迁对西泠印社的影响有:(一)祀典制度在这一时期始终是印社孤山土地和建筑合法化的焦点问题,正是围绕着祀典制度,印社才能在孤山立足,但也是因为祀典制度,印社才会失去人倚楼、数峰阁和陶胤堂;(二)孤山祀典文化的特殊性决定了印社逐渐形成春、秋两季祭祀印人先贤和已故社员社友的传统,形成独特的文化空间,成为西泠印社有别于同时代其他社团的重要特征之一。

在创始社员们的不懈努力下,西泠印社历经20年的艰苦创业,终于扎根于孤山之阳,直至如今。

✐注释

[1]《祀典志·坛遗》,《沈丘县志》卷五,乾隆十一年(1746)刊本,中州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

[2]王健:《明清江南地方家族与民间信仰略论——以苏州、松江为例》,《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9年第5期。

[3]《明史》卷五十,转引自唐力行编《国家、地方、民众与社会互动》,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374页。

[4]《黑龙潭重建龙王庙碑文》,《畿辅通志》卷八《帝制纪·宸章一》,清宣统二年(1910)刊本重印。

[5]据《光绪民国杭州府志》记载,清光绪至民国元年(1912),孤山有以崇德报功类的名臣先贤公祠多达30余个,有白公祠、陆宣公祠、四贤祠、苏文忠公祠、欧阳文忠公祠、朱文公祠、林和靖祠、范文正庙、姚公祠、林典史祠、忠烈祠、忠节祠、徐文穆文敬二公祠、林太守祠、惠献贝子祠、敬一祠、马公祠、王公祠、睢阳太守许远祠、颜司徒祠、督学汪公祠、督学王公祠、范忠贞公祠、蒋果敏公祠等。

[6]张景星:《西泠印社记》,《西泠印社志稿》卷四,浙江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

[7]《西泠印社志稿》卷三,浙江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

[8]丁仁、吴隐等:《呈杭州府钱塘县》,《西泠印社小志》,浙江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1页。

[9]2009年西泠印社社址内发掘碑刻若干,其中包括文中提及的乾隆四十一年(1776)四月抚浙使者长白三宝撰并书的《重濬西湖并复柏堂竹阁记》石碑。

[10]即数峰阁,又称忠烈祠、表忠祠。

[11]《志地》,《西泠印社志稿》卷一,浙江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

[12]丁立中:《仰贤亭记》,《西泠印社志稿》卷四,浙江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

[13]中国古代天文学家把天空中可见的星分成二十八组,称为二十八宿,又称二十八舍或二十八星。吴昌硕题《印人画像》:“吾宗石潜同社集廿八印人像,勒之贞石,嵌奉印社仰贤亭,以垂永久。灿光芒于列宿,切仰止于高山。彼七贤六逸,不能专美于前矣。印灯传焰,微吾石潜曷属焉。上元甲寅嘉平月,安吉吴昌硕,时年七十有二。”

[14]即供奉牌位。栗主,古代练祭时所立的神主。

[15]许光县:《基于义田制度的清代团体土地所有权考辩》,《求索》,2013年第1期。

[16]咸丰十年(1860),咸丰十一年(1861),太平天国李秀成部两次攻占杭州城,直至同治三年(1864)3月撤出杭州。其间对杭州城造成毁灭性破坏,孤山建筑尽毁。因1860年为庚申年、1861年为辛酉年,故称“庚辛劫”。

[17]同[15]。

[18]1899年丁丙去世后,相关社会事务均由丁立诚继承,至1912年丁立诚去世。

[19]花朝节,简称花朝,俗称花神节、百花生日、花神生日,中国传统节日。其风俗多是郊游雅宴,在观景赏花中饮酒赋诗。盛唐即有此风,文人士大夫中较为流行。杭州一带沿袭南宋传统为农历二月十二或二月十五,见南宋杨万里《诚斋诗话》谓“东京二月十二日为花朝”。南宋吴自牧《梦粱录·二月望》中亦言:“仲春十五日为花朝节,浙间风俗以为春序正中、百花争放之时,最堪游赏。”清代杭州城钱塘门外的花朝庙会十分热闹。

[20]叶为铭编:《西泠印社三十周纪念刊》,西泠印社藏,第30页。

[21]2009年,西泠印社社址内发掘出一批碑刻,其中有块残碑,碑刻诸君姓名。经笔者比对,发现均为赞助社员。最右列为“常州天宁寺僧冶开 清熔”,最左列仅余“会稽”,中间所列姓名排列与资料载石刻已故本社赞助诸公神位一致,并推断出“会稽”应是“会稽胡宝亭 如玉”,系蒋公祠司事。据此推断,该残碑为西泠印社30周年纪念立“石刻已故赞助社员诸公神位”中的一块。

[22]清·朱寿朋编纂:《光绪朝东华录》卷四,中华书局1981年版。

[23]同上。

[24]同[22]。

[25]同[22]。

[26]许效正:《清末民初(1895—1916)庙宇保护标准的变化》,《云南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

[27]科大卫、刘志伟:《“标准化”还是“正统化”?——从民间信仰与礼仪看中国文化的大一统》,《历史人类学学刊》,2008年第1、2期合辑。

[28]转引自景军:《知识、组织与象征资本——中国北方两座孔庙之实地考察》。

[29]吴欣:《清代寺庙产业纠纷中的国家与社会——以档案与判牍资料为例》,《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七卷,天津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

[30]赵世瑜:《狂欢与日常——明清以来的庙会与民间社会》,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58页。

[31]蒋维乔:《中国佛教史》卷四,上海书店出版社1998年,第2页。

[32]陶胤堂,位于岳湖旁,左公祠南面,利用杨公祠隙地由各社员集资建筑,共平屋四间,计二十六椽。为社员集会时退憩之所。

[33]陈旭麓:《近代中国社会的新陈代谢》,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65页。

[34]黄宗智:《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版。

[35]《陆军部呈请将拟定典礼六条核示遵行文》,政府公报(第34号),1912年6月3日。

[36]孙文:《总统复江西都督马毓宝毁淫祀电文》,临时政府公报(第31号),1912年8月9日。

[37]据余正、丁利年对西泠印社早期社员的研究成果:汪嵚被列为印社赞助社员,在壬子、癸丑、辛酉石刻题名中均有署名,且在《西泠印社三十周年纪念刊》、戊子题名录、《西泠印社志稿》卷二、《西泠印社志稿》卷六及韩登安、阮性三的整理稿中,均于赞助诸公栏登入,表明汪嵚对印社早期的创立和发展贡献很大。

[38]《保护人民财产令》是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根据孙中山先生“以保护人民财产为急务”的指示,于1912年1月28日发布的一项重要财产法令。共5条。法令宣布民国政府保护人民财产;对无反对民国证据的原清政府官员的私产亦保护之;对以民国为敌的清政府官吏在民国势力范围内的财产一律查抄。法令体现了民国政府分化瓦解清政府官吏的策略。

[39]仰贤亭西面的土地属于盛宣怀购盛氏公祠用地,后有土地纠纷,经协商,盛家慷慨让地。因此,印社将盛宣怀及其管家钟景瑜列为赞助社员。1914年,盛宣怀利用余地建成盛公祠,祀其祖父盛康、伯父盛应及父亲盛隆。见《附祀潘文勤公祠碑记》:“公考讳康,累官鄂浙监司,以好善乐施附祀杭州吴山赵恭毅公祠。公伯父讳应,厉宰浙剧县,以郡司马毁家贷粟御蝗灾,后守危城身殁于贼,谕祀昭忠祠。公大父讳隆,以州牧治海宁,捐米赈饥,遗爱在民,奉旨一门中荩,准父子三人立专祠西湖上,何其荣哉。”

[40]《内务部通咨各省都督民政长请转饬所属切实保护祠庙文》,政府公报(第194号),1912年11月11日。

[41]杭州的寺庙历来有兼做旅店的传统。

[42]吴滔、钟祥宇:《清末民初县级财政的出现与公款公产的转变——以江苏省宝山县为例》,《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

[43]内务部批,政府公报(第677号),1914年3月27日。

[44]内务部训令第九百六号,政府公报(第567号),1913年12月1日。

[45]公函中所提及“徐公祠后面”与呈杭县知事文中“杨祠余隙地”系所指一地,印社曾建筑陶胤堂。徐公祠原为左公祠,祀左宗棠。民国成立后,浙江省临时议会议决各祠祭祀,左祠并入蒋祠,当时湖上旧有各祠,纷纷改设民国功勋死难诸忠烈祠宇,左公祠改为徐公祠,祀辛亥先烈徐锡麟。杨公祠在岳庙南面左公祠后面,为丁丙捐资修建,祀浙江巡抚杨昌濬,民国初被征用改为巡警所。

[46]民国2年(1913)癸丑四月,西泠印社举行兰亭纪念盛会及成立大会,并通过《西泠印社社约》,对外发布《西泠印社成立启》。西泠印社20周年纪念大会和30周年纪念大会均有柏堂竹阁的社员合影。

[47]同[34]。

[48]“周李光像,庚申十二月;石高二尺,广九寸,下角有叶舟刻石四字”,《西泠印社志稿》卷四,浙江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该像嵌于西泠印社孤山社址题襟馆内壁。

[49]清·翟灏等辑、施奠东主编:《湖山便览·附西湖新志》,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

[50]钟以敬(1866—1916),字矞申,浙江钱塘人,西泠印社早期社员。华严经塔下、辛酉题名石刻上篆书“西泠印社”为钟以敬题。

[51]《西泠印社志稿》卷一,浙江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

[52]叶为铭:《廿年纪念开陈列会启》,《金石家书画集》第一册。

[53]丁仁:《癸亥修理杭州题襟馆募捐启》,《西泠印社志稿》卷六,浙江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

[54]丁仁:《邓石如造像题名》,《西泠印社三十周纪念刊》,西泠印社藏,第51页。

[55]丁仁:《观乐楼记》,《西泠印社志稿》卷四,浙江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

[56]“吴泰伯半身大像碑”,《西泠印社志稿》卷五,浙江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

[57]“华严经塔”,《西泠印社志稿》卷一,浙江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

[58]《经亨颐日记》,《西泠印社百年史料长编》,西泠印社出版社2003年版,第153页。

[59]同[55]。

[60]同[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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