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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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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书是皇帝布告天下臣民的文书。在周代,君臣上下都可以用诏字。秦王蠃政统一六国,建立君主专制的封建国家后,自以“德兼三皇,功高五帝”,号称皇帝,自称曰朕。并改命为制,令为诏,从此诏书便成为皇帝布告臣民的专用文书。汉承秦制,唐,宋废止不用,元代又恢复使用。明代用诏书宣布重大政令或训诫臣工。


颁诏是国家大事,所以要举行隆重的典礼。如清代颁诏仪式在紫禁城太和殿或天安门前举行。在颁诏仪式完成后,将诏书的正本交与礼部进行刊刻誊黄副本多份,分送内外各衙门。正本则被送往内阁机构存储。各省接到誊黄本的诏书后再次刊印誊黄,分发所属衙门宣读、张挂。各地的百姓就是通过这种形式了解国家大事的。

清代凡国家有重大的政治事件和隆重庆典,都要用诏书宣告全国。如皇帝“登极”颁即位诏,以宣布自己的施政纲领;皇帝“崩世”颁遗诏,总结自己一生统治经验,以遗言告戒臣工;皇帝有重大过失,向天下公开自责,颁罪己诏;国家的重大兴革,如光绪朝维新变法颁维新诏、立宪诏等。此外“册立皇后”,“加上尊号、 徽号”均须颁诏,宣告全国。

清朝诏书的格式:起首以“奉天承运皇帝诏曰”开始,接叙诏告事由,最后以“布告天下,咸使闻知”,或“布告中外,咸使闻知”结束,文尾书明下诏的年月日,并加盖“皇帝之宝”。

诏书的撰拟、颁发事宜均由内阁机构办理。即先由内阁汉票签处起草,经大学士阅定,最后进呈给皇帝审批。皇帝在草拟的诏书上或批或改完毕,交中书科分别用墨笔缮写满、汉文字于黄纸之上,加盖“皇帝之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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