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遗产名录》在1978年第一次公布,一共有12项,那么发展到现在已经有了754项,数量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项目,必须符合下列一项或几项标准方可获得批准。
1、代表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一种创造性的天才杰作;
2、能在一定时期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对建筑艺术、纪念物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方面的发展产生过大影响;
3、能为一种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一种独特的至少是特殊的见证;
4、可作为一种建筑或建筑群或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示出入类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重要阶段;
5、可作为传统的人类居住地或使用地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转之变化的影响下变得易于损坏。
6、与具特殊普遍意义的事件或现行传统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学艺术作品有直接或实质的联系。(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或该项标准与其它标准一起作用时,此款才能成为列人《世界遗产名录》的理由。)
世界遗产在这样的一个变化过程当中,遗产的项目也在不断出现一些新的类型。比如说我们刚才讲到城市的问题,从遗产公约规定纪念物,然后建筑群遗址,发展到后来的城市,后来觉得仅仅有城市还有这些建筑还是不够,还希望进一步扩展,于是1992年的时候提出一个新的品位,属于文化遗产当中一个新的品位,就是文化景观,提出一个文化景观的概念。文化景观实际上反映的内容是人和自然共同作用的一个结果,而产生一种和特殊的人类文化的这样的一个面貌。
文化景观包括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就是人类设计建造的,具有明确规划的景观,包括像具有美学价值的这种花园广场这样的一种景观,这是一种类型。
另外一个就是它逐渐发展而成的,可能不是人们一次设计出来的,逐步发展而成的,它是基于一种社会文化甚至是一种行政或者是宗教的要求,与环境相适应最后形成了一种景观,另外一类实际上是一种结合类的,比如说它包括一些自然的风貌,同时又有一些人文的东西共同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一个具备通过某些物质遗产所表现出的强烈的宗教或者艺术和文化的一种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