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拍卖业三项重要标准是《拍卖师操作规范》、《机动车拍卖规程》、《不动产拍卖规程》。
《拍卖师操作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执业注册拍卖师在拍卖活动中的基本操作原则、主要程序和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经营性拍卖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术语及定义
SB/Txxxx-xxxx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拍卖活动auction
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交易活动。本标准专指拍卖师主持的拍卖会。
3.2
拍卖活动当事人auctionpartyconcerned
指参与拍卖活动的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
3.3
报价offeringprice
指拍卖师或竞买人口头表示的价格,亦指投标拍卖中竞标人书面表示的最高要约价格。
3.4
定向拍卖directionalbidderauction
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委托人要求,对竞买人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拍卖方式。
3.5
优先购买权人bidderwithpriority
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本规程专指在拍卖活动中具有优先购买权利的竞买人。
3.6
竞价规则rulesofbidding
指拍卖师说明的其起价、引价、报价、落槌等主持方法以及要求竞买人应当遵守的应价或报价方法等相关规定。
3.7
引价报价法guidedofferingprice
指主动引导竞买人竞价、以更高价格进行询价的一种拍卖师报价方法。
4基本原则
4.1拍卖师应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操作拍卖活动。
4.2拍卖师的操作,应符合有利于维护拍卖秩序,有利于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4.3法律法规对拍卖主持程序有特殊要求的,拍卖师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5准备工作
5.1拍卖师应积极参与拍卖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定合理的拍卖方案。
5.1.1拍卖师应熟悉拍卖标的及其资料(或图录),认真核对拍卖资料。
5.1.2必要时,拍卖师应对拍卖标的进行现场查验或勘验,了解标的外观(或位置)、瑕疵等注意事项。
5.2拍卖师应查看拍卖企业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拍卖资质,查看拍卖标的是否符合该拍卖企业的经营范围。
5.3拍卖师应于公告的拍卖时间前抵达拍卖会场,准备上场主持。
5.4拍卖师上场前,应确定备妥拍卖槌、拍卖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拍卖师执业注册记录》原件等必备用品。
5.5拍卖师应以衣着整洁、精神饱满的状态准备主持拍卖会,酒后不得上场主持。
6行为规范
6.1拍卖师应公开主持拍卖活动,不应拍卖未予公开拍卖信息或未经公开展示的拍卖标的。
6.2拍卖师主持拍卖会,应同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拍卖师执业注册记录》。
6.3拍卖师应在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注意事项以及其他应予公开的拍卖信息,不应泄露应予保守的商业机密。
6.4拍卖师不得与拍卖活动当事人恶意串通、操纵价格,不得损害其他当事人的权益。
6.5暂停执业资格期间、未按时年检注册或未通过年检注册的拍卖师,不得主持拍卖会。
6.6拍卖师不应在自己主持的拍卖活动中参与竞买。
6.7发现委托人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竞买自己委托拍卖的标的时,拍卖师应拒绝或不理会其所作的价格表示。
7主持工作
7.1工作语言
7.1.1拍卖师应以普通话为拍卖主持的主要工作语言,亦可根据竞买人情况酌情辅用少数民族语言、方言或外语。
7.1.2以多种语言同时拍卖的,拍卖师应以普通话为主、其他语言为辅的形式表达,不必每句话以多种语言复述。
7.2开场致辞
7.2.1拍卖会开始,拍卖师应作简要的开场致辞,与竞买人就竞价规则进行说明。
7.2.2拍卖师开场致辞的内容包括:
――自我介绍;
――宣布拍卖方式;
――介绍竞买人应价、报价和举牌的方式;
――宣布竞价幅度;
――介绍落槌或其他表示买定的方式;
――宣布签约的时间和方式;
――宣布拍卖活动的纪律及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7.2.3拍卖规则中已经完成的事项,拍卖师不必在开场致辞中复述。
7.3报价和报号牌
7.3.1拍卖师报价应声音清晰、洪亮。
7.3.2拍卖师口报起拍价时,宜包含以下内容:
――宣布起拍价。如“我们从2万元起价”;
――邀请竞买人应价。如“请问有没有人应价2万元?”;
――确认应价竞买人的价格及其号牌。如“6号应价2万元”。
7.3.3竞价过程中,拍卖师宜以“先报价格再报号牌”形式报价。竞买人竞价激烈时,拍卖师应快速报价,可只报价格不报号牌;竞价停止时,则应报号牌。
7.4竞价幅度
7.4.1拍卖师应根据竞买人的竞价情况合理制定竞价幅度,并可应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7.4.2拍卖师宜采用“引价报价法”制定、调整竞价幅度。
7.4.3拍卖师应使用公平的竞价幅度引导竞买人竞价。
7.4.4竞买人报价小于竞价幅度的,拍卖师可以接受或拒绝。
7.4.5拍卖师接受竞买人小于竞价幅度报价的,应接受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幅度竞价。
7.5举牌应价
7.5.1拍卖师不得无故拒绝符合竞买资格的竞买人的公开应价及竞价。
7.5.2竞买人应价时,拍卖师应要求竞买人以举牌方式表示。
7.5.3拍卖师应确认每个竞买人的价格及其号牌。拍卖师确认竞买人的举牌应价后,可提示其放下号牌。
7.5.4若无他人竞价而竞买人举牌不放或再行举牌的,拍卖师征询意见后可为其继续加价。
7.6保留价
7.6.1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7.6.2拍卖标的有保留价且委托人要求保密的,不应在保密期内公开保留价。
7.6.3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拍卖师落槌前应核实竞买人的最高应价已达到保留价。
7.7成交表示
7.7.1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7.7.2买定方式为落槌的,拍卖师落槌时应密切关注其他竞买人的举动,确保落槌的成交价是竞买人的最高应价。落槌时,拍卖师不得无视其他竞买人的竞价表示。
7.7.3以落槌或其他方式表示买定后,有其他竞买人举牌要求继续竞价的,拍卖师不应允许。
7.7.4以落槌或其他方式表示买定后,拍卖师应要求买受人再出示一次号牌,以示双方共同确认成交价格和号牌号码。
8主持程序
8.1一般操作程序
8.1.1拍卖师应按下列一般操作程序主持拍卖会:
――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简要介绍拍卖标的情况和瑕疵状况;
――说明拍卖标的是否设有保留价的情况。若拍卖标的设有保留价的,由委托人当场递交保留价;
――报出起拍价;
――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确认该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者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或者报价的,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宣布最高应价或者报价者为买受人。
――拍卖标的全部拍卖完毕后,宣布拍卖会结束。
8.1.2拍卖资料(或图录)中有拍卖标的顺序调整或印刷内容错误情形的,拍卖师应在进行“简要介绍拍卖标的情况和瑕疵状况”的程序时予以公开说明或勘误。
8.1.3拍卖师认为有必要帮助竞买人熟悉拍卖程序及操作方法的,可在竞买人竞价开始前增加模拟操作程序。
8.1.4拍卖师不得随意中断拍卖程序。若有影响正常拍卖秩序的突发状况发生时,拍卖师可中止拍卖程序,并正确应对。影响拍卖秩序的因素消除后,拍卖师应恢复拍卖程序。
竞买人有明显的阻挠他人竞价行为的,拍卖师应立即暂停拍卖程序,对其予以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因竞买人或观众的喧哗影响拍卖活动正常进行的,拍卖师可暂停拍卖程序,并请求大家安静。请求安静时,拍卖师可以连击拍卖槌的方式予以提示。
因竞买人的异议中断拍卖程序的,拍卖师可要求拍卖人的工作人员给予场外解答。
8.1.5拍卖会结束后,拍卖师应在拍卖人制作的拍卖笔录上签名。
8.2中止、终止拍卖操作程序
因法律、法规规定,拍卖会出现须中止、终止全部拍卖标的拍卖情形的,拍卖师应中止、终止拍卖,并按下列一般操作程序主持拍卖活动:
――自我介绍,并出示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注册记录;
――说明须中止、终止拍卖的理由;
――宣布中止、终止拍卖活动。
8.3有优先购买权人的操作程序
8.3.1拍卖标的有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拍卖师应按下列操作程序主持拍卖会:
――拍卖开始前,除应说明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拍卖规则外,还应向其他竞买人告知优先购买权人所处的位置和所持的号牌号码;
――拍卖开始后,应先在竞买人中产生最高价格;
――优先购买权人表示以最高价格买受的,应拍归优先购买权人;
――有其他竞买人表示更高价格,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买受表示的,则拍归表示最高价格的竞买人。
8.3.2顺序不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顺序在先者得。
8.3.3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拍卖师应先落槌确定成交价,再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国家行使优先购买权时除外。
9拍卖方式
9.1增价拍卖方式
9.1.1增价拍卖时,拍卖师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操作:
――口头报出起拍价,邀请竞买人举牌应价:
――竞买人应价后,按约定的增价幅度再邀请竞买人竞价;
――产生最高价格;
――以落槌或其他方式表示买定前,还应给予竞买人最后加价的机会;
――加价机会过后再无人加价且价格不低于保留价时,以落槌或其他表示买定的方式宣布成交;低于保留价的,则宣布不成交。
9.1.2竞价过程中,对竞买人表示的同一价格可以辨别出价先后的,拍卖师应确认先出价者的价格;难分先后的,由拍卖师从中指定。
9.1.3拍卖师应约定最后的报价方式,宜以“三声报价”方式表示。“三声报价”的表达形式应与竞买人有事先约定,宜用:
――“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
――“第一次”、“第二次”、“最后一次”;
――两次报价后宣布“最后一次”;
――倒计式或其他。
9.1.4拍卖师宣布“最后一次”后要稍作观察,经确认再无人作价格表示后才能落槌;
9.1.5拍卖师报出起拍价后若无竞买人应价,在宣布不成交前应提示竞买人若干最后应价的机会。最后应价机会的次数应与竞买人事先约定,宜以最后的“三声报价”作表示。
9.1.6拍卖师宣布不成交时不应落槌。
9.2减价拍卖方式
9.2.1减价拍卖时,拍卖师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操作:
――多次口头报出起拍价,并邀请竞买人举牌应价:
――无人应价,按降价幅度多次匀速口头报出降低的价格,邀请竞买人举牌应价:
――有人应价,且价格不低于保留价的,立即以落槌或其他表示买定的方式宣布成交;
――达保留价后仍无人应价,则宣布不成交。
9.2.2以落槌方式表示买定的,拍卖师应自始至终提槌报价。一旦有人应价,拍卖师应快速、果断落槌以示成交,落槌前不应给予竞买人最后加价的机会。
9.2.3拍卖师多次匀速报价前,应与竞买人就报价的次数与速度有所约定。每个价格的报价次数不宜少于三次,频率不宜快于三秒。
9.2.4举牌的应价者为二人或以上且难分先后的,拍卖师还应以其他约定的方式确定买受人。约定以增价拍卖方式确定的,则转为增价拍卖;约定以抽签方式确定的,则抽签确定。
9.2.5约定转为增价拍卖方式的,拍卖师应以该应价为拍卖的起始价;
9.2.6增价拍卖的竞价只限在已作价格表示的且难分先后的竞买人之间进行;
9.2.7宣布不成交时,拍卖师不应落槌。
9.3投标拍卖方式
9.3.1投标拍卖时,拍卖师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操作:
――竞标人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报价的竞标书投入密封的标箱;
――按照公告的时间、地点当众开标;
――在不低于保留价的有效竞标书中确定最高价格;
――以落槌或其他表示买定的方式宣布成交价格和竞标人的号牌号码;
――所有竞标书中的报价均低于保留价时,则宣布不成交。
9.3.2开标前,拍卖师应邀请竞标人或其推选的二人以上的代表参与标箱的验封和启封。
9.3.3开标的最高报价出现多人同一价格,且有约定以增价拍卖或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拍卖师应转为增价拍卖或抽签确定买受人。
9.3.4拍卖师落槌前不必给予竞标人最后加价的机会。
9.3.5宣布不成交时,拍卖师不必落槌。
9.4变更方式
9.4.1拍卖方式需要变更的,拍卖师应向竞买人或竞标人说明。
9.4.2委托人、拍卖人事先约定不变更的,不得变更。
9.4.3拍卖规则宣布采取单一拍卖方式的,不得变更。
《不动产拍卖规程》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不动产拍卖规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拍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366)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浙江大学法学院、浙江国际商品拍卖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嘉泰拍卖有限公司、北京嘉禾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信勇、金少俊、王中明、吴汝浩、王立田、刘绪林。
不动产拍卖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不动产拍卖的主要程序与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不动产的经营性拍卖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B/T 10641 拍卖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SB/T 10641 接订单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不动产 the real estate
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3.2不动产拍卖 the real estate auction
以公开竞价形式,将不动产或者不动产权益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交易方式。
4 拍卖委托
4.1 委托人应提供的资料 委托人委托拍卖不动产,应提供下列资料:
a) 身份证明:
1)自然人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2)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供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3)代理人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b) 拍卖标的的产权证明或者其可以依法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1)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
2)原购房协议书;
3)标的平面结构图及附属设施说明清单、要是等。
c) 拍卖标的的瑕疵情况说明。
d) 拍卖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4.2 资料审核与查看
拍卖人应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查看拍卖标的。
4.3委托拍卖合同
4.3.1 委托拍卖合同的签订
拍卖人接受拍卖委托,应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合同应载明以下事项:
—— 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 拍卖标的的名称、所在位置、数量、面积、使用年限、用途及瑕疵表述;
—— 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 拍卖的时间、地点;
—— 拍卖标的交付和产权过户的时间、方式;
—— 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 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 违约责任;
——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委托拍卖合同的格式和内容参见附录A。
4.3.2 委托拍卖合同的管理
拍卖人应建立委托拍卖合同的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岗位在职责。
5 拍卖会资料
5.1 拍卖会资料的编制
拍卖人应根据标的情况编制相应的拍卖会资料。
5.2 拍卖会资料的内容
拍卖会资料应完整,包括以下内容:
——拍卖标的目录;
注:目录内容宜包括不动产坐落位置、房产所有权证号及证载面积、土地使用权证号及证载面积。
——拍卖标的的瑕疵情况说明;
一一拍卖会的时间、地点;
——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拍卖人联络方式。
6拍卖公告
6.1公告的发布
拍卖人应根据拍卖标的情况确定公告期限和内容.并在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介上发布。
6.2公告的内容
拍卖公告应客观、真实,内容包括:
——拍卖的时间、地点;
一拍卖标的;
——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参与竞买应办理的手续
——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7 拍卖会准备
7.1标的需要特殊审批的,拍卖人应敦促委托人完善相关手续。
7.2拍卖人应按要求履行拍卖会备案手续。
7.3拍卖人应提前确定拍卖会相关事宜,包括:
——实施方案;
——日程安排;
——岗位设置;
——人员分工;
——其他事项;
8 竞买登记
8. 1 竞买人办理竞买手续,应提供身份证明。
8. 2 竞买人应按要求交纳竞买保证金。
8. 3 竞买人应与拍卖人签订竞买协议,并领取竞买号牌。竞买协议格式和内容参见附录B。
8. 4 竞买人可自行参加竞买,也可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
9 标的展示
9. 1 拍卖人应与拍卖前公开展示标的,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方式及信息资料。
9. 1. 1 展示时间不少于两日。
9. 1. 2 向竞买人介绍表的情况、解答疑问。
9. 2 竞买人应充分了解拍卖标的的状况。
10 拍卖会
10. 1拍卖人应预先布置拍卖会现场,明确人员分工。
10. 2 拍卖开始前,拍卖人应告知竞买人拍卖注意事项,这些注意事项应是:
—— 有无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及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方式;
—— 拍卖中止或终止的情况及处理措施;
一— 拍卖标的的瑕疵;
—— 拍卖会资料的勘误;
—— 可能影响竞买人竞买的其他事项。
10. 3 拍卖人在拍卖时应制作拍卖笔录,拍卖师、记录人、买受人应当场在拍卖笔录上签名。拍卖笔录的格式和内容参见附录C。
10·4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场签署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的格式和内容参见附录D。
11 结算
11.1 买受人结算
买受人应及时向拍卖人支付有关款项,包括:
——拍卖成交价款;
——拍卖佣金;
——约定的其他费用;
——代扣代缴的税费。
11.2委托人结算
拍卖人与委托人应按约定进行结算,内容包括:
——拍卖人向委托人支付拍卖价款;
——委托人向拍卖人支付佣金;
——委托人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其他费用;
——委托人支付应由其缴纳的代扣代缴的税费。
12拍卖标的的交付
12.1 转移占有
12.1.1 委托人在接到拍卖人发出的交付通知后.应在委托拍卖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转移拍卖标的,委托人与买受人应签署交接书。
12.1.2 委托人和买受人应按约定付清水、电、燃气、通信、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
12.2权属变更
12.2.1 拍卖人应向委托人和买受人出具有关拍卖成交的证明材料。
12. 2. 2 委托人与买受人共同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
12.2.3 不动产过户中的各种税费,由委托人和买受人依照相关法的规定承担;另有约定的,应按约定执行。
13 档案
13.1 档案资料
拍卖人应保管拍卖档案资料,内容包括:
一一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的有关资料、证照复印件等;
—一拍卖公告;
——拍卖标的资料;
一一委托人对拍卖标的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证明材料;
——竞买登记文件;
——拍卖规则、竞买须知、重要说明;
——拍卖笔录;
——成交确认书;
——拍卖标的移交的有关资料;
——拍卖未成交、中止和终止拍卖的有关资料。
13.2档案管理
13.2.1 管理方式
拍卖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下档案管理方式,但不应混用:
——以拍卖会为单元将上述档案内容资料整理存档。
——以档案的各项内容为单元,按照年度或月度分类存档。
13.2.2管理要求
拍卖档案应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下列要求:
——建立档案目录和编号;
——指定专人管理;
——建立检索系统。
附 录A(资料性附录)
委托拍卖合同
编号:委字( )年第 号
委托方(简称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账号
拍卖方(简称乙方) 拍卖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账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委托拍卖事项,甲、乙双力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拍卖标的
甲方将下列吧标的依法委托乙方公开拍卖:
拍卖方式: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
标的坐落于 不动产物权人为 ,共有权人
第二条 拍卖时间为 年 月 日之前,拍卖地点为 。在合同期限内,甲方不得单方再将标的委托第三人进行交易。
第三条 甲方承诺:对委托拍卖的标的拥有合法、无争议的处分权,没有任何第三人有权对标的的权利及该标的的拍卖、转让主张权利或提出异议。
第四条 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应向乙方提交拍卖标的的如下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
1.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物权人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的原件;
2.原购房协议书;
3.标的平面结构图及附属设施说明清单、钥匙等;
4.标的目前使用情况书面说明;
5.标的上是否设定担保等物权、债权等的书面说明;
6.标的瑕疵情况;
7.由委托人代办的,应出具物权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二、拍卖标的由甲方负责保管,并在拍卖成交后.由甲方负责直接向买受人交付。若甲方需委托乙方保管并交付拍卖标的的,另行约定。
三、甲方应协助乙方完成拍卖公告和展示。必要时,乙方可要求甲方提供咨询,甲方应如实提供
解答。
四、乙方负责制订拍卖活动的策划实施方案和编制委托标的宣传资料、发布拍卖公告、竞买人的咨询以及拍卖会的实施工作。 、
五、双方约定:标的的保留价口保密;口在 可以公开。(在口上打√)
六、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甲方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七、乙方有足够理由证明标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拍卖活动·甲方应支付拍卖费用赔偿因拍卖活动中止而造成乙方、竞买人的损失,同时承担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一) 标的的权属状况与委托人声明的不一致;
(二) 标的存在委托人未声明的重大瑕疵;
(三) 标的的权利、占有、使用及相邻关系等相关当事人之间存在未解决的重大矛盾。
八、甲方在拍卖前声明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五条 委托佣金和拍卖费用的支付
一、委托佣金
拍卖成交后。甲方应按照成交价的——%向乙方支付佣金,由乙方口从成交价款中一次性扣除
□由甲方另行支付(在口上打√)。
二、拍卖费用
1·拍卖未成交的·拍卖活动中所发生的公告费、资料费等等全部费用由——方承担。
2·拍卖成交后,拍卖标的权属过户中甲方承担的税费为:① ②
⑶ ⑷ 。除此以外的其他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条 成交价款的结算
乙方应在收到成交价款后 日内将成交价款(扣除佣金和其他拍卖费用)支付给甲方。
第七条 拍卖标的交付
一、甲力委托的标的成交的,应按以下顺序交付:
1.按现状交付:
(1)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发出的交付通知后,在—— 日内腾出房屋,会同乙方和买受人进行房屋及设备设施的验收。验收后,甲方应与买受人署房屋交接书,自交接书签署之日起,标的占有转移给买受人。
(2)甲方应付请标的的转移占有之日前的所有水、电、燃气、通信、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如委托人不能够付清有关费用的,拍卖人可以在成交价款中预留合理费用,代甲方支付其应当承担的费用,多退少补,并将相关支付凭证交付给甲方。
2 权属交付:
甲方应提供标的过户时所需的相关文件原件,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共同与买受人办理标的过户登
记。委托人若拖延或者不及时提供相关文件材料造成买受人损失的,委托人负责赔偿。
二、交付的其他事项
1 成交的标的存在抵押的,甲方应当在接到乙方发出的交付通知后,在本合同确定的交房期限内,负责注销抵押权。
2 成交的标的尚存在租赁关系的,甲方应负责为买受人和承租人办理租赁变更手续。租赁关系转移日以前的权利义务,由甲方和承租人承担责任;租赁关系转移日以后的权利义务,由买受人和承租人承担责任。委托人应将承租人交付的租赁押金,以及预交的租赁关系转移日以后的租金,经承租人确认后,于租赁关系转移之日全额交与买受人。
第八条 拍卖未成交的约定
拍卖未成交的,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可商定新的保留价由乙方进行 再次拍卖。
因买受人的原因,甲方无法取得拍卖成交价款,拍卖标的不能交付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拍卖标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因此解除合同的,不承担任何拍卖费用和佣金。
第九条 拍卖标的的撤回
甲方在乙方刊登拍卖公告后、拍卖竞价开始前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向乙方支付全部拍卖费用。拍卖竞价开始后,委托人不得撤回拍卖标的。
第十条 违约责任
合同双方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按照标的保留价的 %(若拍卖成交,按成交价款的 %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造成第三人损失的,有违约方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仍无法解决争议的,可选择下列第 种 方式解决:
(一)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附件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用两份。
甲 方(签章) 乙方(签章)
负责人: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 录 B(资料性附录)
竞买协议
××拍字( )第 号
拍卖人(简称甲方) 拍卖有限公司
竞买人(简称乙方)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邮编: 电子邮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参加甲方于 年 月 日举办的拍卖会,竞买拍卖标的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竞拍标的:
二、乙方应付保证金及处理: 三、拍卖成交价款的确定与支付: 四、拍卖佣金及其支付: 五、其他拍卖费用及其支付: 六、标的转移占有: 七、证照变更: 八、甲方声明: 九、乙方承诺: 十、违约责任: 十一、纠纷解决: 十二、特别约定事项: 十三、合同附件: 十四、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为凭。
十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 录 C(资料性附录)
拍卖笔录
拍卖有限公司
拍卖时间:
拍卖地点:
拍卖标的:
拍品编号: 起拍价: 元
竞买号牌
竞拍价
竞买号牌
竞拍价
成交价(大写) 元整
成交价(小写) 元
记录入(签字):
拍卖师(签字):
买受人(签章):
附 录 D(资料性附录)
拍卖成交确认书
买受人 于 年 月 日 时在 拍卖有限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上,经公开竞价成交下列拍卖标的,该标的由 委托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成交确认书如下:
一、成交拍卖标的及价款
拍品号
标的
数量
所在地
成交额
佣金额
备注
总计金额(大写): 元整 (小写): 元
二、买受人按规定须于 年 月 日 时前付清拍卖价款、佣金。
三、拍卖标的交付由委托人负责,自拍卖价款及佣金交清之日起 日内,委托人将拍卖标的按现状交付给买受人。
四、拍卖标的办理过户手续税费承担:
委托人承担: 。
买受人承担: 。
五、其他事项:按《 竞买协议》履行。
六、在本确认书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拍买当事人各方先行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本确认书经买受人、拍卖人签章后生效, 一式两份,买受人、拍卖人各执一份。
买受人: 拍卖人: 拍卖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机动车拍卖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确定了机动车拍卖的基本原则、主要程序和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机动车的经营性拍卖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SB/Txxxx-xxxx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机动车 motor vehicle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所规定的车辆。
4 基本原则
机动车拍卖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5 拍卖标的分类
机动车拍卖标的分为新机动车和二手机动车。
6 拍卖委托
6.1 委托人的身份确认
委托人应保证对于委托拍卖的机动车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应如实说明拍卖机动车的合法来源和瑕疵,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或者资料应真实有效。
6.2 拍卖标的的确认
对委托人委托拍卖机动车的型号、VIN识别代码与委托人提供的机动车证件进行核对,做到准确无误。
6.3 委托合同的签订
6.3.1 拍卖人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参见附录A)时,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置该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并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该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6.3.2 拍卖人与委托人应准确、清晰、完填写整填委托合同的各项内容,有附件的委托拍卖合同应在附件中注明主合同编号
6.3.3 委托拍卖合同需要修改时,可直接在原合同上进行修改,或签订补充协议。直接在原合同上进行修改的,修改处应由合同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6.4 委托合同的管理
拍卖人应建立拍卖合同管理制度,对委托拍卖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予以妥善保管。
6.5 拍卖标的的交付时限
委托人应按约定于拍卖日2个工作日前将委托拍卖的标的交付拍卖人。
7 拍卖标的查验及保管
7.1 查验
7.1.1 机动车证照
新机动车应包括国产车辆的《车辆检验合格证》;进口车辆的《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证书》;罚没车辆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等。
二手机动车应包括《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车辆购置附加税证》,以及国家、地方各级管理部门所规定的证件,如海关监管车辆需先由车辆所有人到相关部门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并提供《解除海关监管证明》。
7.1.2 机动车车况
根据需要对拍卖标的的状况进行检查,记录并填写《委托拍卖车辆勘察表》(参见附录B)。
7.2 保管
自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之日起,拍卖人应承担拍卖标的的保管责任,机动车与相关证件应当分别保管。
8 拍卖的实施
8.1 拍卖目录的制作
根据拍卖标的查验结果,在制作拍卖目录时,应说明下述内容:
——车辆类型;
——厂牌型号;
——车牌号码或VIN车辆识别代号;
——初次登记日期或出厂日期;
——年检有效期;
——表显里程;
——使用性质;
——拍卖佣金;
——其他应披露的信息。
8.2 拍卖公告的发布
拍卖人应于拍卖日七日前在发布拍卖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拍卖标的或者拍卖场次、展示时间和地点、拍卖时间和地点、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拍卖人的联系方式及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8.3 拍卖标的展示(参见附件B:《拍卖展示证》)
拍卖人应在拍卖日之前对拟拍卖的标的进行至少二日的公开展示。
每一辆展示的机动车都应附一张《拍卖展示证》(参见附录C),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拍卖人应委派了解拍卖标的情况并熟悉机动车注册、过户、转出、转入等业务流程的人员到展示现场,向竞买人介绍情况、解答疑问。
8.4 竞买人资格审查、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参见附件D:《竞买登记表》)
8.4.1 竞买人在办理竞买登记时应填写《竞买登记表》(参见附录D),必要时可签署《竞买协议》(参见附录E)。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竞买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有效的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证明文件。竞买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的,代理人应出具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拍卖人应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复制保留归档。
8.4.2 竞买人应交付拍卖保证金,拍卖人应出具拍卖保证金收据。
8.4.3 竞买人凭盖章确认的保证金收据领取参加拍卖的竞买号牌,竞买号牌为竞买人参与竞价的唯一凭证。
8.5 拍卖会现场的管理
8.5.1 拍卖会准备
拍卖人应合理安排机动车拍卖会的会场;落实拍卖会的拍卖师、记录人员以及工作人员;安排拍卖会现场需要使用的音响、投影等设备。拍卖人也应落实拍卖会场的安全消防措施。
8.5.2 拍卖主持
拍卖师应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应按拍卖目录中的拍卖标的的顺序依次拍卖,如有调整应在拍卖该标的前予以说明。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在拍卖该标的前予以说明。
8.5.3 拍卖保留价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竞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竞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8.5.4 拍卖成交
竞买人的最高竞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与拍卖人签署拍卖《拍卖成交确认书》(参见附件F)。
8.6 拍卖会记录
拍卖师和记录人员应做好拍卖会的拍卖笔录,主要包括:拍卖标的、起拍价、竞价幅度、成交价、买受人号牌等基本信息。
9 拍卖结算和拍卖标的的交付
9.1 买受人结算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以拍卖成交确认书、保证金收据与拍卖人结算。买受人应出具拍卖标的的成交凭证和提取凭证。
9.2 委托人结算
拍卖人收到买受人价款后也应按委托拍卖合同规定,及时与委托方结算,并应出具结算凭证。
9.3 拍卖标的的交付
9.3.1 办理机动车辆的注册登记或转移登记
买受人将全部应付款项结清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拍卖人应协助买受人办理机动车的注册登记或转移登记等手续;也可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机动车辆的注册登记或转移登记等手续。拍卖人应向买受人交付拍卖标的的全部证照。
9.3.2 拍卖标的的交付
办理标的物交付手续时,买受人应在《机动车辆交接表》(参见附录G)上签字确认。买受人委托他人为提取拍卖标的时,代理人应出具买受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拍卖标的的提取凭证。拍卖人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复制留存。
9.4 拍卖标的的退还
拍卖标的未能上拍或者未成交,拍卖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凭有效证件和委托拍卖合同,领取拍卖标的。委托人委托他人办理领取事宜的,代理人应出具买受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拍卖标的的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的种类以及号码、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拍卖人应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复制留存。
10 拍卖档案
10.1 档案资料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提供的对拍卖标的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的证明以及其他机动车相关的资料、证照复印件等,拍卖标的的保管、保险、交付等事项的有关资料;
——拍卖公告,包括刊登公告媒体的刊登证明;
——拍卖标的的资料,包括拍卖目录、与拍卖标的相关的照片、文字资料,以及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
——竞买登记文件,包括竞买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竞买人登记的其他相关信息;
——拍卖规则、特别规定、注意事项、重要声明等;
——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等;
——机动车原证照和办理完毕转移登记手续之后的证照复印件;
——拍卖标的的接受和提取凭证、提取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有关拍卖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和其他有关资料。
10.2 档案资料的管理
拍卖人可自行选择档案的管理方式。管理方式应包括但不限于:以拍卖会为单元整理存档、以资料内容为单元分类存档、以时间顺序来整理存档。
10.3 档案的保管期限
拍卖人应妥善保管档案资料,保管期限自委托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应少于五年。
11 争议的解决途径
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产生争议时,可以采取以下解决途径:
——各方协商和解;
——申请拍卖行业协会或者第三方调解;
——和解、调解不成可向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解决;
——各方达成协议,向各级国家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拍卖业三项重要标准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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