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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公司拍卖后的结算是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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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中国的拍卖公司春季拍卖和秋季拍卖成交额都是几亿和几十亿的金额,但是拍卖结束后的拍卖金额结算一直是拍卖公司头疼的问题。因为艺术品是拍卖出去了,但是拍卖后买家的结算诚信却不是跟成交额挂等号。下面样子收藏网聊一下拍卖公司拍卖后的故事,分析一下拍卖结算失信的现状、原因分析、如何控制信用风险。
一、拍卖行业结算失信的现状
  2010年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统计年报显示出来,1000万以上作品按照件数计算,未结算占42.8%。2011年,未结算率增加,从专场看,结算率在40%以上。

  1、非理性的竞买行为。人的情感分两类,一类平静的情感就是情绪,另外猛烈的情感会引起人们的冲动,这时候竞买人在现场受到情绪的刺激,很容易转化为猛烈的情感,这往往超越购买能力,产生后悔的行为,因此产生拒付。

  拍卖的时候都会认为作品是真的,拍完以后会以各种各样的传说,无法证明真实性,因为成本太高而可能拒付,不会顾忌缴纳保证金高低、信用带来的风险都不会考虑。

  拍卖行虚假行为,让竞买人怒而不付,拍卖行分两种,要么我把委托人信息给你,你找委托人,在西方可以这么做。另一种拍卖行保护委托信息,竞买人觉得委屈就拒付。

  2、从成本的角度讲一下,竞买人拒付的成本考虑,拒付成本多少、给他带来损失是多少?西方著名经济学家米尔格罗,拒付损失比较小,如果支付反而是巨大的损失。较低估价的竞买人可能参与拍卖,往往这种情况拒付可能性大。

  3、经营成本拒付行为,佣金肯定是买方支付拍卖行刚性的成本,所有买方价格应该落槌价加上佣金、增值税、保险增值税全部加进去才是买方的价格,除了佣金之外,第二还是增值税,目前国家没有征收,只征收营业税,以佳士得为例,我们进行一系列结算,买付5881.25,卖方4353。

  4、竞买失败无须全额返还保证金,竞买成功余额返还购买人,如果拒付保,证金不予以退还。还有外来专家鉴定费用、法律保险费、广告费等都属于买方支付的费用。交易成本就是契约,估价信息方面到底是对称还是不对称,为了最终达成契约产生的一切费用,只有购买人有利可图才参与。他拒付的时候可能高额的佣金、增值税、保险费等加起来,我支付反而负值很大。

  5、其他原因,公司破产、民族情感、甚至没有任何原因,不付拍卖行拿我没有任何办法。
二、对于所有情况怎么控制风险

  1、减少拒付行为的探索。如果我控制竞买人的资质和竞价的人数,是不是减少拒付行为?比如我选择预算过高、估价过高的参与。关于中国保证金收取,2011年嘉德也在做。这样来做可能让更少的人共享商业信息,提高安全性,降低脚底估价竞买人参与意愿。可能会降低参与拍卖的随机性和非理性,减少拒付行为,拍卖行无法精确且成功地选择出最合格的竞买人,通过提高保证金,避免拒付行为是拍卖行的一种设想,两败俱伤,既降低参与率,降低成交。

  2、增加竞买人参与人数,是不是可以使价格趋向合理,从而减少拒付行为。较低估价的人,如果让他参与,设置一种机制吸引竞买人参与,竞买人内部通过串买积极报价也是可以,由卖方制定保留价,会影响竞买人数。

  竞价程度加上固守谋约可能减少拒付,如果设置好的拍卖机制,可能解决拍卖中间结算失信技术方面的测算。

  规则约束主要借鉴学习西方一系列规则。

  1、预防措施,我们学习苏富比八条规定,我中国目前艺术品拍卖市场在真迹上有瓶颈,或者把好的东西拿过来的时候有更大的困难。苏富比制定八条,拍品转移、拍品出处要有书面信息,赔偿条款苏富比有解除权利。从源头上保护竞买人,拍品首先从卖方把关,排除瑕疵非常好的做法。

  2、对售后结算行为的规定,佳士得拍卖之后35天之内,买家支付余款。

  3、对未完成结算情况的规定,拍卖行一定收到卖方的书面说明,而且有有限担保条款,属于伪造品、还未支付和保管提供方便,不免除应该支付的任何费用。目前中国拍卖企业也做的事情,通过任何渠道、任何行动向买方收取所有应收金额。

  4、私下交易和议价销售。私下销售我们原来认为公共拍卖齐头并进,其实有的时候迫不得已。

  对售后仓储规定、对买家拒付以后的规定,有些是契约行为、有些法律行为,拍卖行没有义务调查投标人支付能力,也没有强迫你支付。对拒付的补救措施也可以学习,主要包括拍品收藏和转移。
 行使留置权、私下交易、诉讼程序可以在适当的时候启动。除了规则之外,我觉得信任机制,艺术品拍卖中间最大的缺失在于规则,卢曼认为所谓信任意味着事先已经意识到风险的存在。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需要信任,中国拍卖行业从86年广东拍卖恢复到现在,已经走过27年,我们总说20年后又是一条好汉,现在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是市场行为,复杂性逐年增长,不再依靠熟人圈子做事情,不受标准,而且文物艺术品拍卖最大特点不确定性特别强。熟人圈子不一定能够把全部风险吸收过来,如果我们拍卖业中介拍卖公司、买方和卖方,现在外围环境有政府政策、公众等,相互之间捏在一起关系是非常复杂,不再用熟悉方式就把成交的东西所有风险避免掉。

  当所有六个关系走到一起,不信任可能更加强一些,但是信任本身有风险的,如果出现这么多问题,可能买方是外行,把所有不懂的东西委托给你、托付给你,形成东西反而找卖方,本身担负规避风险的责任。在信任中间尤其是专家,专家一个是品行、另外一个知识、还有技能,专家坐拥话语权系统,不能盲目、病态、泛滥的心理,你一点责任不承担在拍卖行业不允许的。

  法律在熟悉环境中跟信任捏在一起,你不信任意味着挑战法律,如果系统非常复杂的时候,这个风险不再由集体承担,所有发生拍卖中间问题,全部罪责压到拍卖行上,所有问题归根结底给拍卖定性,我们从经济学、社会学各个方面对拍卖足够的定型,它到底什么东西、与其他行业有什么不同,原因所有不好的东西都扑拍卖行上。

  关于法律和信任之间分离,不要把所有风险追加系统和集体上,而是个人身上。信任是法律为基础,相互之间彼此独立的力量与会作用,共同对拍卖行业起到一定作用,所以说付出信任要接受即将面临各个风险的现象,有这样能力和预期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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