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拍卖行业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于2015年2月10日至2015年5月31日对本市拍卖企业进行2014年度核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核查范围
2014年12月31日前取得《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本市拍卖企业(含分公司,以下简称“拍卖企业”)。
二、核查需提交材料
(一)拍卖企业年度核查报告书(见附件1)。
(二)拍卖企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自查情况表(见附件2)。
(三)2014年度拍卖公司企业经营情况表(根据企业在“北京拍卖网”填报的月报数据自动生成,打印纸质版)。
(四)2014年度企业月报报送情况汇总列表。(根据企业在“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的月报数据自动生成,打印纸质版)。
(五)拍卖企业提交拍卖师(1名)资质证书、执业注册记录(核查年度注册在本企业)复印件,从业人员(2名)资质证书复印件;分公司提交聘任的总公司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2名以上从业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2014年度拍卖公告复印件。
(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含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内容应与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内容相一致)。
(八)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拍卖企业设立批复文件复印件(如发生变更,还需提交最近一次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同意拍卖企业变更批复文件复印件)。
(九)拍卖企业提交法人股东《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自然人股东及拍卖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分公司提交拍卖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应含变更记录及年度核查记录)。
上述材料须加盖本企业公章,并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提交,以便登记2014年度核查情况。
三、年度核查结果
(一)按规定提交年度全部核查材料,经审核无问题的,通过年度核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度核查。
1、本企业无注册拍卖师的;
2、未按要求报送核查材料的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另附相关说明材料,无正当理由的不予通过核查。
1、未按期填报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和北京拍卖网或填报内容不属实的;
2、未经商务部门批准,先行变更工商部门营业执照的;
3、有投诉举报未处理完毕的。
(四)有下列情形的,将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拍卖企业成立后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连续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
(五)有下列情形的之一,将注销拍卖经营资质。
1、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拍卖管理办法》规定被责令关闭的。
(六)本年度核查结果将通过北京市商务委员会网站及时向社会公示。通过核查的拍卖企业,由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在《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上注明,并加盖年度核查章。
四、核查工作要求
(一)拍卖企业须于2015年3月31日前将年度核查材料电子版上传至“北京拍卖网”(对需修改材料的拍卖企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将指明具体问题并在“北京拍卖网”上将材料电子版退回,拍卖企业需在退回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改和上传),并于2015年4月15日前将年度核查材料纸质版报送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办公大厅8号窗口。逾期不申报核查材料的,视同自动放弃核查。
(二)对逾期未参加年度核查的拍卖企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不再受理2014年度拍卖核查。未通过2014年度核查的拍卖企业,在未通过2015年度核查前不受理变更审批事项。
办理地点: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办公大厅8号窗口(北京市丰台区芳星园三区16、17号)
报送时间:
工作日9:0011:30;13: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