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古董出境法律规定一直不很完善,1986年虽然出台了对于文物出境国家文物局已经出台相关法规,但是有很多法律漏洞。海关总署在22年之后,废止了1986年的相关法规,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将此前特别列出的“携运文物出境”归入了“中国政府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物品”的范畴。
关于出境文物做了时间界限的限制,划分了年份和时间点。
1.凡在1949年以前(含1949年)生产、制作的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原则上禁止出境。其中,1911年以前(含1911年)生产、制作的文物一律禁止出境。
2.少数民族文物以1966年为主要标准线。凡在1966年以前(含1966年)生产、制作的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文物禁止出境。
3.凡有损国家、民族利益,或者有可能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文物,不论年限,一律禁止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