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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3月15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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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日中国文化部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新修订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于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主要是满足艺术品市场的四个方面的需要:
一是商事登记制度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
二是规范艺术品市场新业态和新经营模式的需要;
三是加强内容监管,改进监管方式的需要;
四是规范艺术品经营秩序,特别是加强艺术品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需要。
2014年我国艺术品交易额2137亿元,占全球艺术品市场交易总额的22%,列世界第二位。但同时,艺术品市场存在的制假售假、虚假鉴定、虚高评估、交易不透明等问题亟需规范。
《办法》适应行业发展实际,将“美术品”改为“艺术品”, 1994年,文化部首次发布《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即《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前身,对美术品经营活动作出规范。2004年,文化部根据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对《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04年以来,文化部对艺术品市场印发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美术品进出口、艺术品份额交易等分别作出规定。2014年,文化部启动《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修订工作。期间,经过多轮调研并征求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文物局、全国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主要艺术品经营单位、行业协会、法学专家等有关方面意见建议,数易其稿,最后经文化部部务会审议通过,形成目前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对艺术品市场实行全方位内容监管,将网络艺术品、投融资标的物艺术品、鉴定评估等纳入监管范围,取消对“装裱”、“比赛”、“咨询”等这些与艺术品内容关系不大的活动的管理。

《办法》落实中央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下放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以进一步激发艺术品市场内生发展动力。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将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下放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取消了艺术品经营单位、艺术品进出口经营单位的设立条件及涉外商业性艺术品展览活动部分与艺术品内容无关的申请材料;将一般性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审批时限由原规定的15日调整为5日,将涉外商业性艺术品展览活动的审批时限缩短为15日。

《办法》禁止经营来源不合法、冒充他人名义或者以禁止交易的动植物为材质的艺术品。《办法》强调,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隐瞒艺术品来源,误导消费者;不得以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未经批准,不得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艺术品经营单位应买受人要求,应当对买受人购买的艺术品进行尽职调查,提供能够证明或者追溯艺术品来源的证明文件。《办法》还明确了鉴定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及有关程序。

此外,《办法》提出要建立专家委员会、明示担保、尽职调查、鉴定评估、信用监管等一系列新的制度,通过立规矩、明底线、强化主体责任,促进艺术品公开透明交易,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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