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和发掘活动许可事项编码 56009
一、事项名称
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和发掘活动许可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四条。
三、受理机构
国家文物局
四、决定机构
国家文物局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单位的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姓名,项目简介。
(二)勘探或发掘对象的详细介绍,包括名称、时代、具体地点、范围、示意图、照片等内容。
(三)前期准备情况,对先前或初步研究的结果进行评估。
(四)年度勘探或发掘项目完成时间表。
(五)年度勘探或发掘项目的说明和目标。
(六)准备采用的方法和技术。
(七)经费来源及数额。
(八)人员组成情况,每位成员的资历、责任和经验,其中应有不少于4名国家文物局认可的水下考古专业人员。
(九)实地考查工作后的分析工作和其它活动的计划。
(十)勘探及发掘活动期间遗址的管理和保护措施。
(十一)安全措施。
(十二)环境保护措施。
(十三)出水文物保护的技术准备情况。
(十四)报告编写、出版计划。
(十五)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十六)由项目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关于该项目可能对当地文物保护产生的各种影响的评估意见。
六、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意见所需时间另行告知申请人。
七、办事条件
我国领海、内水内所有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和发掘活动。
八、办理基本流程
受理申请材料——组织专业机构或者专家评审(必要时组织实地核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及理由——领导审核——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九、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和发掘活动许可收费情况
审批工作不收取费用。